起首就是要搞清晰對方不給開的原因,負責開具去職證實的往往是公司的人事部,所以我們先連結平心靜氣的和對方弄清晰原因,切忌一啟齒就帶“火藥味”;
若是是因為我們違反了公司的劃定,好比沒有提前一個月和公司提出去職申請,或者說是被公司解雇,那么人事部不給開去職證實也是準確的,不外可以讓同事幫手討情,因為這也不是多年夜的一件難事;
若是我們暗里和公司的高層友誼還不錯,那么可以將環境和帶領說清晰,讓他出頭具名就輕松的可以或許將這件工作擺平;
若是同事和帶領都不愿幫手,而本身也沒有違反公司的劃定,這種環境下我們完全可以拿起法令兵器來維護本身的權益,因為合同法有劃定,員工正常去職是應該給開具去職證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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