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服現役。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
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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