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間可以提出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商標異議的范圍
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泛,具體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以及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的主體對象也很廣泛,可以是任何人,具體包括商標注冊人或非商標注冊人、企事業單位或是個人、法人或非法人。
商標異議申請方式
申請人自己辦理。其中,申請人自己辦理又包括直接去商標局注冊大廳辦理和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商標異議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出商標異議申請,須準備如下材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并附相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3.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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