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案件中的證據特點
證據的提交(舉證)和認證依照其特點不同而各有所異,只有準確掌握證據特點,才能準確地舉證、認證。網絡案件中的證據多為計算機數據,屬于數據電文一類,與傳統的證據相比較,具有精密性、脆弱性、抽象性、多媒體性。
1、精密性:
因計算機數據以技術為依托,不受人為主觀因素的影響,相對比較準確,能夠避免出現誤傳、誤記等弊端。
網絡著作權案件中的證據特點
2、脆弱性:
由于計算機信息以數字信號的方式存在,而數字信號是非連續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過失對計算機數據進行截收、截聽、竊聽、刪節、剪接,從技術上較難查清。操作員差錯或者供電系統、通訊網絡故障等因素都會使計算機數據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網絡案件中的證據大多數是以光電信號的形式儲存,使得變更、毀滅證據較為便利。這種脆弱性使得網絡證據的內容真實性和來源合法性受到一定程度的質疑。
網絡著作權案件中的證據特點
抽象性:
它是無紙型的,一切文件和信息都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儲于磁性介質中,與傳統的證據相比,具有較強的非直觀性。這種抽象性使得網絡案件的證據與特定主體之間的關聯性按常規手段難以確定。
網絡著作權案件中的證據特點
媒體性:
計算機數據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尤其是多媒體技術的出現,更使計算機證據綜合了文本、圖形、圖像、動畫、音頻、視頻等多種媒體信息。
取得網絡證據的應對辦法一
民訴法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或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計算機數據實際上很難提供原件的,因為復制件和原件由同樣的數字表達,沒有任何差別,且數字化的證據還可以隨時被修改。網絡作品的下載通過點擊鼠標在短時間內可以完成,不受時間、地域的限制,也不受作品數量的限制,更不會給權利人留下任何記錄。在這種情形下,權利人要想證明被告侵權成立,就必須也只能依靠網絡服務或公證機關來取得相關證據。
1、公證取證
民訴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故公證書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最為有效的證據。從收集證據的方式上看,網絡著作權案件的取證主要在網上進行,需要對大量的具有證明作用的網上信息進行固定和保存。當事人采取公證取證的方式是要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由公證機關對涉及網絡上相關信息逐一打印并將取得證據的過程予以詳細記錄,形成一份客觀完整的公證書。公證取證時,如果遇到圖形、圖像等聲像文件,還需采用錄音、錄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證證據的完整性、客觀性。
取得網絡證據的應對辦法二
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證據
公證取證方式并非萬能,隨著互聯網向更深層次和更廣泛發展,當事人自行取證和公證取證會碰到更多不可預料的阻礙。為此,筆者認為解決此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協助調查取證義務。網絡服務商為其用戶上網后的信息流通提供技術支持,因此用戶在網上傳播的信息總會經過網絡服務商的計算機系統,并留下記錄。這應當是網絡著作權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的證據來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當著作權人確有證據證明被侵權,并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請求時,網絡服務者有義務向權利人提供侵權行為人在網絡上的注冊資料。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但筆者對此規定認為不妥當,該司法解釋有行使行政權之嫌,在現實中難以執行。因為司法解釋不屬于行政法規,不能作為強制性行政規定適用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著作權案件不進入訴訟程序,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拒絕向著作權人提供證據的行為,法院也是愛能莫助。另外服務商也沒有向非法定機構提供證據的義務。對此,筆者認為對于該類證據取得應當是在訴訟中,經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或法院根據案件自行決定由法院向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提供證據,網絡服務商有協助法官調查取證的義務,如果不協助或不能提供則人民法院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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