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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的限制為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軟件的正常使用,促進軟件開發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對軟件著作權規定了一定的保護期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對于著作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權人的局部利益與社會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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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文件的格式要求 1、所提交的紙介質申請文件和證明文件需復制在A4紙上; 2、提交的各類表格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復制件),填寫內容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或者打印,字跡應當整齊清楚,不得涂改; 3、申請表格內容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并由申請者蓋章(簽名); 4、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本; 5、所提交的申請文件應當為一份. 二、各類申請的文件交存要求 1. 按照要求填寫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申請表 2. 申請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1) 法人或其他組織身份證明 ——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 事業法人代碼證書;其他組織: 當地民政機關或主管部門批文 臺灣省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公證書(由當地法院或相關機構開具);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人應提供 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公證認證書;外國公司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公證認證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大使館認證). (2) 自然人身份證明——中國公民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外國個人需提交護照復印件或個人身份證明認證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大使館認證) 3. 鑒別材料 (1)源程序按前、后各連續30頁, 共60頁.源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結束頁除外),右上角標注頁號1-60; (2)文檔(如:用戶手冊、設計說明書、使用說明書等任選一種)按前、后各連續30頁,共60頁.每頁不少于30行(結束頁除外),右上角標注頁號1-60. 4.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1) 源程序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2) 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3) 目標程序前、后各連續的30頁,和源程序的任何部分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5. 申請人可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注] 已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其著作權發生繼承、受讓、承受時,當事人應當出具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無須提交鑒別材料. 6. 其他軟件權屬證明文件 (1)軟件權屬證明委托開發:——合作開發:合同書或協議書;軟件委托開發協議或合同書;下達任務開發:下達任務開發軟件任務書;利用他人軟件開發的軟件許可證明 (2)繼承、受讓、承受軟件著作權的申請人,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①“繼承”專指原著作權人(自然人)發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繼承人(自然人)依法繼承軟件著作權的情況。繼承人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時,提交合法的繼承證明(經公證的遺囑或者法院的判決等); ②“受讓”指通過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轉讓后,取得軟件著作權的情況。受讓人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提交依法簽訂的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相關證明. ③“承受”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變更(如:改制)、終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軟件著作權的情況.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權利承受人申請登記的,提交的著作權承受證明: 著作權承受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商變更證明;國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上級主管機構的行政批復. 7、版本說明 申請登記軟件 V1.0 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號作為版本號進行原創軟件登記時,應提交版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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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只能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部進行申請。 所需程序及文件有: 1、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部申請 2、申請需要提供申請表、軟件權屬歸屬證明,軟件源代碼,軟件說明(軟件使用手冊),申請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申請的,提供代理委托協議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其中,源代碼(前三十頁和后三十頁,每頁50行,不得有空行,注意頁眉要注明申請人名稱和軟件全稱,不滿六十頁的提供全部源代碼) 3、申請費250元,證書制作費50元,委托代理的還會有代理費用 4、審核時間自遞交后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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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后簡稱《保護條例》)經廈門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 38 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019 年,廈門市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 31.8 件,居全省首位。全市每萬戶商事主體擁有商標 7529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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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全部內容:
(向上滑動啟閱)
《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與服務
第四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實施知識產權強市戰略,促進創新驅動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廈門經濟特區內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管理、服務、保護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新、有效運用、科學管理、優化服務、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推動解決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專家庫,為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咨詢、論證等服務。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定期發布全市知識產權白皮書。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文化、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
發改、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財政、商務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機構配合其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促進、保護和公共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構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型智庫、服務機構等多方參與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增強全社會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良好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知識產權聯盟等應當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自治,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健全知識產權信息溝通機制。
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加強與閩西南協同發展區、對口支援地區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知識產權案件移送、聯合調查等執法協作機制,促進資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兩岸知識產權經濟發展,完善兩岸知識產權聯盟工作機制,開展兩岸知識產權金融合作,支持臺灣地區民間資本和機構參與知識產權基金投資、知識產權運營等活動。
推動“一帶一路”知識產權經濟協作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性政策,激發創新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改革創新中,對于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依規、旨在推動工作的失誤,且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未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相關行政責任;相關主體受到追責時可以提出免責申請。
第十條 鼓勵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廈門片區在知識產權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務、對臺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試,并適時在全市推廣。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文化、貿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進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相關活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專項資金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專利獎評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專利獎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轉讓、許可使用知識產權所得,以及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鼓勵知識產權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支持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知識產權產業化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模式,建立適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特點的評價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信貸支持,完善知識產權融資風險預防、風險分擔機制以及知識產權評估、質押財產處置機制。
創新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模式,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涉及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推動創建兩岸知識產權相關金融機構,為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提供資本供給和金融服務。
第十六條 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業聚集區,集聚知識產權市場化服務要素,提升與企業創新發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務能力,為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提供代理、咨詢、培訓、評估、交易、維權等全鏈條服務。
加強知識產權招商,產業園區招商應當優先考慮核心專利技術項目和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
鼓勵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優先安排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業者入駐,并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服務。
第十七條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協作,實施知識產權資源共享,推進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知識產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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