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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一)《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法人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三)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明細、高新技術產品利稅明細、開發經費支出明細(包括研發用儀器購置明細、原材料購置、元器件購置、模具開發費、試驗測試費、研發人員工資及費用等)、研發人員名單及學歷證明等科目;申請服務型的還應提供技術服務合同和用戶認可或驗收報告。 當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請時已達到申請條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請前1個月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四)屬于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或入網證;對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的復印件;若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環保達標證明。 (五)知識產權方面有關證明或可說明技術來源的相關材料(如:專利證書、專利授權使用證明、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作開發、委托開發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為了幫助評審專家了解情況,申報單位還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提交下列材料,對申報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內容做進一步闡述: (一)市級以上科技產品和技術查新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 (二)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開發軟件的企業需提供:該產品的軟件需求說明書、系統設計報告、測試報告和用戶試用報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以及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四)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料。 (五)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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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前,為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激發企業創新活力,重點培育和鼓勵引進一批快速增長、創新性強的優質企業,創建創新型園區,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福州高新區決定開展瞪羚企業認定及培育工作,制定出臺了《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及培育辦法》。據悉,該實施細則是對《福州高新區支持科技創新十條措施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瞪羚企業認定”進行補充說明。以下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激發企業創新活力,重點培育和鼓勵引進一批快速增長、創新性強的優質企業,創建創新型園區,推進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福州高新區管委會決定開展瞪羚企業認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瞪羚企業是指成長速度快、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的成長型企業。
第三條 正式認定的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有效期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請認定(企業獲得瞪羚企業認定總次數不超過2次)。
認定條件
第四條 認定為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福州高新區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裝備制造、生物技術、新材料、現代服務業五大產業方向和國家節能減排要求。
2.在福州高新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管理團隊。
3.企業無違法記錄,全年無重大安全事故。
4.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萬元-2000萬元之間的企業,連續2年收入增長率達到2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上年度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1億元之間的企業,連續2年收入增長率達到15%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上年度營業收入在1億元-5億元之間的企業,收入增長率達到1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
5.屬于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含量高、產品或技術填補國內空白、對區內產業結構和稅源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可不受第四條第4款約束,也可以申報瞪羚企業認定。
認定程序
第五條 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采取企業自愿申報、認定工作機構初步審核、福州高新區管委會最終審定的方式進行。
(一)申報。福州高新區科技局每年發布瞪羚企業認定通知,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填報統一制作的《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遴選。福州高新區科技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專家評審形式對企業進行篩選和評價。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根據認定條件和認定要求,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
(三)審議。福州高新區主任辦公會討論研究最終認定審核意見,初步確定“瞪羚企業”名單。
(四)公布。將初步確定的“瞪羚企業”名單在福州高新區網站上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對外發布“瞪羚企業”名單。
第六條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福州高新區瞪羚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情況介紹,主要內容為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產品、行業競爭力、發展規劃等;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副本掃描件;
3.經審計的企業近2年財務報表;
4.其他證明材料。
扶持政策
第七條 對盈利能力較強、建設資金有保障的瞪羚企業,優先滿足用地需求;對租用樓宇、廠房生產經營的瞪羚企業,按實際使用生產經營用房面積,給予50%的房租補貼(租金標準最高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月)單個企業補貼面積一般不超過1000平方米,期限三年。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
第八條 對認定企業年度在區內繳納地方級稅收超上一年(政策期內最高年份)的,按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區地方留成實際入庫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獎勵,獎勵年限及比例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附則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發放的費用全數退回,三年內取消申報各級各類獎勵獎項和承擔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以上所有獎勵資金若與國家、省、市要求配套資金重復的,執行最高額度或補足差額,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 每家企業當年享受的區級累積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當年繳納入庫的高新區地方級稅收。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福州高新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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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黃莉銣
監制:汪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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