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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很多老板經常不大理解為什么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注冊公司?對于注冊公司對于注冊公司又有什么好處呢?
1.公司是一種企業形態,是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組織。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務型的組織。有限責任公司,最少可以注冊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運作必須要有股東、法人、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股東可以是法人、監事,法人不能是監事,所以公司設立的組織條件至少是三個人,即股東和法人(股東法人可以為一人)、監事(可以為股東)、財務。財務主要負責公司的財務記賬以及納稅申報等。
2.公司是責任制的,公司比個人具有更大的責任和義務,是獨立的法人。公司享有盈利的權利,同時受到法律對其利益的保護,同時公司能夠使組織能夠高效規范運作,提高社會信任度和自身盈利能力。個體戶做生意虧了本,你自己得對全部債務負責。有限公司做生意虧了本,可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承擔注冊資本虧損額。
3.從個人層面來說,成立公司意味著事業的發展,無證經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果個人只是討生活,至少也要辦理一個個體的營業執照,或者被有償納入現有組織。
4.正規經營,正當是商事組織的最基本的基本義務。
5.很多平臺現在開始合作需要公司,而且都需要年限。早準備會有好運氣。公司的形式有利于跟大企業合作。
6.個體戶或者個人去開票稅負比較高,公司是查賬征收容易合理避稅。(這點很重要哦!)
7.公司取消實收資本,個體戶注冊的價格和公司的費用一致的。
8.貸款方便,個人貸款要有資產或資金或擔保人才能貸到,但對于公司來說,只要你公司有效益,有良好的信譽度,貸起款來要比個體來說方便的多。
9.利于聚集人才,你是個體會有些人才也不愿意跟你干,人家去個大公司有健全的體制,跟保險,你又是個體也沒有辦法去支付那么昂貴的人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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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注意,是合伙人,而不是股東,所以不是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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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內并購重組以及“新三板”等資本市場的持續火熱,如何搭建適合自己的“持股平臺”廣受投資者關注。持股平臺的搭建需要考量眾多因素,諸如,稅收成本、投資者的近期以及遠期目標、目前公司的股權結構、法律風險隔離、行業監管要求,等等,但是,稅收成本一定是其中最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期,華稅律師結合為客戶服務經驗為您解讀如何選擇“一款”適合自己的持股平臺(本文主要基于稅負的視角)。 基于稅負成本以及資本運作等方面的考慮,跨國公司在全球投資過程中,無一不重視架構的搭建,選擇適合自己的持股平臺,比如,很多跨國巨頭通常把香港、新加坡作為進入東亞以及東南亞市場的“橋頭堡”,搭建持股平臺公司。一般而言,“持股平臺”的搭建應著重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因素: 1、稅負成本。運營、資本運作、投資退出各階段的稅負成本是否最優。 2、法律風險。比如,選擇合伙制作為持股平臺的類型需要充分考慮它“無限責任”的屬性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 3、現有架構。對于已經運營的公司而言,頂層設計通常不現實,現有股權架構是一切搭建的基礎。 4、未來功能。常見的如,股票“套現”、境內外收購等等。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型 這一組織形態,在各個階段的稅負成本分析如下: (1)在運營階段,公司層面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個人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在資本運作:自然人股東作為主體進行并購重組,交易雙方無法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求,交易稅負成本巨大;整體來看,由于現有公司承載基本運營功能,該架構不利于公司橫向、縱向的擴張,也無法進行避稅的安排。 (3)在投資退出過程中,股權轉讓退出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尤其,并購重組出現三級子公司后,投資退出,需要先交納一道25%的企業所得稅,然后再繳納一道20%的個人所得稅,稅負較重。 當然,這種架構,其實算不上持股平臺,是很多創業者最初采用的組織形態,也是最為廣泛的一種模式,對于安安穩穩“過日子”的公司而言,基本滿足需要,老老實實納稅,踏踏實實做人。 二、有限合伙型持股平臺 由于合伙企業在稅收上被視為“透明實體”,直接針對股東納稅,實行“先分后稅”,因此,本質上與第一種類型并無實質差異。并且根據《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伙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范圍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注意:這意味著,即使不分配利潤,也要交稅,華稅遇到很多這種案例)。 2006年有限合伙制度確立后,其被廣泛應用到vc、pe等投資公司平臺,主要原因在于,相比較于公司型投資平臺,尤其在投資退出時,只交納一道個人所得稅,有其特殊的優勢。典型案例如: 1、兆馳股份。2011年9月,控股股東深圳市兆馳投資有限公司遷往新疆,更名為新疆兆馳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2、海康威視。第三位和第五位的大股東于2011年6月將注冊地由杭州變更為新疆烏魯木齊市,成為有限合伙企業。 三、公司型持股平臺 相比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該類型在資本運作方面有一定的優勢,持股平臺公司僅僅作為投資擴張、資本運作的平臺,在實現橫向、縱向擴張時,對現有實體運營公司架構不會造成沖擊,同時,可以積極申請特殊性的稅務處理,降低交易的稅負,降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有利于資本運作的順利推進。 現行稅法規定,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無需繳稅,所以對公司的分紅,不會增加稅負,缺陷在于,投資退出過程中,需要交兩道稅。典型如,一些公司股改上市,基于《公司法》的特定要求,數百人甚至數千人的公司員工通過持股公司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限售股解禁,公司層面先要交一道25%的企業所得稅,個人層面還需要交一道20%的個稅。 現實中案例,如2007年中國平安公司數千名員工股東通過三家持股公司代持數百億市值的股票,3年后,限售股解禁,按照稅法規定需要交兩道稅,迫于稅負壓力,持股公司進行稅收遷移,將注冊地由深圳遷移至西部地區,才解決了這一難題。 四、引入低稅負地區持股平臺 在前述持股平臺的基礎上,可以將持股平臺注冊到有稅收優惠(以及財政返還等)的低稅負地區,尤其部分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出臺了免稅以及財政返還的政策。尤其,對于注冊于低稅負地區的公司型持股平臺,不僅可以實現資本運作的便利性,同時,可以享受投資退出的低稅負,也為合理限度內的避稅安排提供了廣闊空間。近期,典型的案例有: 1、上市公司“北京匯冠新技術股份”控股股東“北京丹貝投資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西藏丹貝投資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廣東金剛玻璃”控股股東“汕頭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為“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焦作萬方鋁業股份”的控股股東“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吉奧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更名為“西藏吉奧高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目前,國家國家針對西部地區尤其自治區,出臺了較多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力了眾多的東部公司紛紛注冊,進行架構調整。 部分新設基金公司,直接將注冊地選擇在西部地區,如近期國內首家由專業人士發起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將注冊地放到拉薩的柳梧新區,與前三個公司注冊地址在一棟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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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冊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規定公司名稱格式為:行政縣市名+公司名+行業類別名+有限公司 2、“藥材開發”字樣一般不允許,涉及藥類一般需要專項許可證書。你可以向當地工商部門咨詢。 3、“開發”過去有公司用,現在一般不允許用了。建議用XXX商貿有限公司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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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院校: 應聘崗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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