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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代辦公司注冊,公司注銷,代理記賬、工商代理。現在注冊公司很容易的,不像年前,注冊公司要實繳,比如注冊一家200萬的公司,那么就要實實在在的把這200萬打到要成立的公司臨時賬戶里,還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現在簡單了,一般的公司注冊都是0元注冊公司,雖然執照上要注冊資金,但是認繳,不需要實繳,為什么還要保留注冊資金的要求呢,是因為你有多少注冊資金根據公司法規定必須承擔多少有限責任。
注冊公司一般需要提供如下資料:
1、房產證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租房合同復印件
2、法人和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3、把經營范圍選定好。
4、住改商的證明(房產證上產權性質是住宅須當地社區居委會蓋章,如果是安置房的那種無產權的需要蓋無產權證明)
5、核名單,注冊資金,占股比例,誰是法人,監事及電話號碼,聯絡備案員都確定好
當然也可以找我們代辦,長沙啟信財務咨詢有限公司是經長沙市財政局批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的專業工商財務代理機構。主要業務有代理記賬、公司注冊、企業變更、資質認定、財務咨詢等會計及工商相關服務。
公司擁有一批資深稅務管理專家和實踐經驗豐富的會計師、注冊會計師,能輕松解決各類疑難財務代理問題!長沙啟信財務咨詢有限公司一直秉承“服務至上,誠實守信,專業高效”的經營理念,以“合理避稅,為客戶節約財稅成本”為服務宗旨,致力于為中小企業打造一個高效嚴謹的會計代理服務體系,公司自成立以來備受新老客戶的好評和贊譽,是中小企業財務咨詢的理想顧問。
公司與各級工商稅務部門一直以來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是目前長沙專業的、服務體系規范的財務咨詢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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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注冊公司需要準備法人股東身份證、公司章程、注冊資金、公司預選名稱、公司經營范圍等材料。 一、準備資料階段 1.公司名字請提供5-8個(這里一定要多準備,通過率大一些,因為你想的名字經常會被別人占用); 2.注冊地址(商用辦公地址,盡可能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復印件); 3.公司經營范圍(你要開的公司是做什么業務的,如果你提供了行業,經營范圍一般都是固定的,除非你有特殊要求,可能需要審核); 4.注冊資本(開公司準備承擔多少金額的責任); 5.法定代表人、股東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東哦); 6.公司監事人信息; 7.股權比例。 二、公司名稱核準階段 公司注冊名稱核準一般是指工商字號的核準,將預注冊的公司名稱提交至工商系統,對即將注冊的字號進行工商、商標局、公眾號等多個領域進行預核。 三、公司設立登記階段 公司注冊的信息提交至市場監督局進行工商審核,時間在5-10個工作日。 四、領取執照 紙質資料遞交工商窗口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左右,工商通知領取執照。 五、刻章階段 領取執照之后,根據回執去公安局刻公司所用三章:公章、財務章、發票章(法人章也可同步申請)。公章費自出,交個公安局。(1個工作日) 六、開設銀行基本賬戶階段 公司成立均需要在銀行開設對公賬戶,銀行方面需要收取網銀支付密碼器和賬戶管理費用,具體需要咨詢開戶銀行哦。 七、國地稅報道階段 公司成立后,一般要求15個工作日內去所屬稅務機關報到,超時未報到的企業會影響法人及股東的征信。稅務報到后每月都需記賬報稅(沒有收入支出也要報稅)。 八、后續事宜 公司成立之后,記賬報稅事宜一定要做!創業初期如果沒有財力選擇自己專職的會計,就需要找一家專業的代理記賬機構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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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占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并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設立有法人股東的有限公司:新設公司股東中有一個股東是以公司形式從在的。
設立有法人股東的有限公司詳細流程:(有一段時間設立法人股東有限公司不能網上申請辦理),最近又可以網上申請辦理。網上申請辦理的流程前面已經很詳細的截圖講解。下面把現場辦理所需資料展示下來,以備后用。看完以下表格,填寫過程中有疑問,請加微信:lxmjz666或者電話15348313691。我們歡迎您的咨詢。免費為您提供幫助。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第十一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五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者:委派)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或者: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或者:委派)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者: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_ 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
____ 年__ 月__ 日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____年__月__日
會議地點:長沙縣_____________號
召集人:_______
主持人:_______
參加人員:(全體股東)
本次股東會議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召開,應到股東_______名,實際到會股東_____名,代表全體股東_____%表決權。
全體股東就組建公司事宜一致通過如下決議:
(l)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冊資本____萬元,公司股東為_______、_______;
(3)公司經營范圍:_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4)通過公司章程;
(5)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選舉(或:委派)________為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或者:選舉(或:委派) ________為執行董事,選舉(或:委派)________為經理;或者:選舉(或:委派) ________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聘任________為經理)】;執行董事(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6)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選舉(或:委派)_____為監事;
(7)指定本公司擬任員工_____(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辦理本公司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如果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則提交】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決定
根據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執行董事決定聘任________為公司經理(注:適用于新聘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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