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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孫國臻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蘭州牛肉拉面”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深層原因分析
IPRdaily導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第6288786號“蘭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商標予以無效宣告。這意味著注冊成功于2010年的“蘭州牛肉拉面”商標在使用7年后突然無效了。注冊使用了7年之久的涉案商標怎么突然就被無效掉了呢?其他類似情況商標如“沙縣小吃”、“西湖龍井”等注冊商標是否也面臨被無效的相同命運?
2017年11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裁定第6288786號“蘭州牛肉拉面”文字及圖形組合商標宣告無效,裁決理由主要是:“蘭州牛肉拉面”是甘肅省蘭州地區的風味小吃,商標整體缺乏顯著性,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該裁定作出后,涉案商標被宣告無效的結果在相關領域引起廣泛討論,并引發一些爭議和疑問,如注冊使用了7年之久的涉案商標怎么突然就被無效掉了?“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是否有顯著性?其他類似情況商標如“沙縣小吃”、“西湖龍井”等注冊商標是否也面臨被無效的相同命運?
根據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對注冊不當的商標予以宣告無效,商評委正是依據上述規定及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缺乏顯著特征的規定撤銷了“蘭州牛肉拉面”商標,2013年商標法經過修改,“蘭州牛肉拉面”商標申請和核準注冊時間均早于修改時間,通過對比修改前和修改后商標法條文(修改前后均為第十一條),我們發現,商標法對顯著性特征的規定前后并無實質變化。
除了商評委裁定書中的“蘭州牛肉拉面”商標缺乏顯著性的無效理由之外,深層原因在于,“蘭州牛肉拉面”商標的類型。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商標可以分為不同種類。按照使用對象的不同,商標可以分為我們常說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按照構成要素,商標可以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按照注冊人的身份和使用目的,商標可以分為普通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查詢商標局網站商標狀態時,商標類型一欄會用“普通”、“集體”或“證明”來表明注冊商標的類型。
查詢商標局網站顯示,“蘭州牛肉拉面”的商標類型為普通商標,商標注冊人為蘭州商業協會,代理組織是甘肅紅盾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國際分類是第43類。商標分類與商標類型概念不同,商標分類通常是申請注冊商標時依據工商部門劃分的45個類別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分門別類,第1-34類為商品分類,第35-45類為服務分類。因絕大多數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普通商標,人們通常接觸最多的是普通商標,關注最多的是商品分類,對商標類型以及商標類型對商標注冊的影響和法律保護等常常有所忽視。
普通商標最常見,是指由經營者自行注冊并使用的商標。
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成員資格的標志,如“沙縣小吃”、“新華書店”等商標類型均為集體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如“西湖龍井”、“金華火腿”商標等。在普通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之外,還有一類特殊的標志,即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既可能是集體商標,也可能是證明商標,如“西湖龍井”,既是證明商標,亦是地理標志,因此可稱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在厘清商標類型的基礎上,我們就能知道,從各方面情況看,“蘭州牛肉拉面”商標被注冊為集體商標更合適,而不是現在的普通商標。2001年商標法和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沒有變化,均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地名通常不得用于商標注冊,但有三個例外情形,即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申請注冊的商標類型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以及因歷史原因注冊。
歷史原因形成的商標,如北京牌電視機、通化牌葡萄酒等,“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明顯不具有歷史原因這種特殊情形,商標類型也不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需要強調的是,與地名有關的商標注冊,商標局在審查時,除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審查之外,還可能涉及其他條款,如第十一條關于顯著特征以及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的規定等。從上述規定看,“蘭州牛肉拉面”八年前能被核準注冊為普通商標,非同尋常。
從“蘭州牛肉拉面”2010年注冊前后的有關報道可以看出,蘭州當地有關部門和組織,如蘭州市商務局、蘭州市工商局及蘭州商業聯合會等,對“蘭州牛肉拉面”申請注冊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多次與國家商標局進行溝通和做工作,最終使得“蘭州牛肉拉面”得以核準注冊。據悉,“蘭州牛肉拉面”雖然被核準注冊為普通商標,但商標注冊證上標有注冊人蘭州商業聯合會放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表述,這種注冊情況應該說非常特殊。“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注冊后的使用和推廣情況也能夠印證蘭州商業聯合會作為普通商標注冊人,放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情況。
2010年7月,《蘭州牛肉拉面商標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生效,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可免費使用“蘭州牛肉拉面”注冊商標。這種使用情況,沒有普通商標的禁用性,而是更多體現了開放性,實際上更符合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特征。
我國的商標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關于商標行政管理的法律,商標局就是依據該法的規定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能,本應該注冊為集體商標的“蘭州牛肉拉面”被注冊為普通商標,應該屬于注冊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任何人均可依據該條提出異議或無效申請,商標局也可以依職權依據該條宣告已經注冊的商標無效,并且都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蘭州牛肉拉面”無效裁定書中的申請人王金勇提出無效申請并最終得到支持,行使的正是公民的法定權利。
現在,從注冊人蘭州商業聯合會能夠采取的救濟措施來看,雖然商評委作出裁定后,若注冊人蘭州商業聯合會不服,還可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結果應不難預見。另外,蘭州商業聯合會還可以重新提出集體商標的注冊申請,但需要在商評委無效裁定生效1年之后。商標類型注冊錯誤,并不屬于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錯誤可變更補正的范圍,屬于實質性內容變更,實際上是將原商標變成一個新商標,在這種情況下需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并審查。
總之,商標在上游注冊核準不當,不只是損害行政管理秩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引發市場經營秩序混亂,對下游法院審理商標侵權案件定性亦有重大影響。
現在,從商標法的立法精神及法律規定來看,“蘭州牛肉拉面”被宣告無效,商評委現在的行政行為無疑更符合商標法規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孫國臻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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