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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是由國家建立的文化財產單位。在其中實施公司管理。主要任務是從社會收集文物,保護它們,向博物館和相關科研部門提供收藏品和材料,使這項任務成為測試文化藝術品商店表現的重要部分。規模,但國家的主要文化古跡的轉移必須符合“國家文化遺產法”的規定。
辦理的整體流程:
1、建立文物商店的批準
2、審批對象:法人
3、審批流程:驗收→審核→報告
4、要求材料:
[1]以上材料未標明原件,復印件;
[2]所有發送的材料必須用公章蓋章,使用A4紙;
[3]申請人填寫更正材料的時間不計入行政許可工作日;
[4]所有提交的材料將以印刷版和電子版提交。
[5]處理時限:30個工作日
[6]有效期限:長期
北京市XX文物銷售有限公司
設立時間:2017年
設立區域:北京市朝陽區
設立資金:1000萬實繳
先關許可:文物銷售經營許可
北京文物鑒定中心
公司名稱:北京XX文物鑒定中心有限公司
設立時間:2019年
設立區域:北京市朝陽區
設立形式:有限公司制
以及相關類型公司注冊辦理
文物拍賣公司申請設立
寄賣行公司申請設立
文物鑒定公司申請設立
典當行有限公司~~
23日,“煙花三月2017年春季揚州文物商店專場競買會”在揚州舉辦,這是揚州文物商店首次舉辦競買會,該活動經過省文物局正式批準,也是揚州“煙花三月”國際經貿旅游節的重要活動之一,吸引了來自全國各地的200多名藏友競相搶拍自己心儀之寶。其中,清代墨彩山水人物盤競拍為激烈,從10萬元一路飆升至52萬元而落錘,成了此次競買會高價的文物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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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一人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兩人以上注冊最低3萬!具體看你自己情況而定!找代理公司處理的話就要看你的注冊資金是你自己出還是叫代理公司出資咯!具體的你還是要咨詢下當地的代理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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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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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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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落實中央“六穩”“六保”要求,更好地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日前,市工商聯、市檢察院聯合召開服務保障民營經濟新聞發布會,發布刑事司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情況及七起典型案例。同時舉辦服務保障民營經濟檢察論壇,邀請法律專家與來自商會、民企的代表就當前企業關心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進行交流,了解民營企業訴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這也是揚州市工商聯發揮作為黨和政府聯系民營經濟人士的橋梁紐帶和政府管理服務民營經濟助手的職能作用,形成“1+N”工作合作機制,聚焦民營經濟發展的痛點、難點、堵點,推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舉措。
NO.1
儀征市檢察院分層妥善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不以犯罪論處、不起訴、精準量刑建議助力復工復產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至2018年11月間,揚州X公司實際經營人趙某(另案處理),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寧波D公司、儀征市T公司、南通M公司等11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500余萬元,稅款合計900余萬元。
寧波D公司實際經營人吳某、儀征T公司實際經營人黃某采取虛假走賬的方式,分別從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5份、29份,偷逃稅款200余萬元、40余萬元。
【檢察履職情況】
2020年2月底,儀征市檢察院主動派員提前介入,發現M公司等9家無紡布生產企業和相關單位具有真實貨物交易,因對方沒有開票資格,故找趙某“代開”等額增值稅發票用于抵扣,沒有騙取稅款的故意,可不以犯罪論處,經會商決定不予刑事追究,由稅務機關行政處罰。2020年3月4日,公安機關將寧波D公司及吳某、儀征T公司及黃某移送審查起訴。儀征市檢察院審查認為:T公司及黃某虛開的稅款數額不大,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補繳全部稅款;T公司作為口罩防疫產品輔材生產企業,還有合同尚待履行,依法可做不起訴處理。D公司及吳某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但吳某主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補繳了全部稅款,且D公司醫用防護口罩核心原料熔噴布生產線亟待開工投產,下游多家企業亟待供貨,如果D公司實際經營人吳某被處以實刑,可能對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綜合考慮可適用緩刑。2020年3月10日,儀征市檢察院依法決定對T公司及黃某相對不起訴;對D公司及吳某提起公訴,建議法院判處吳某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獲法院采納。
該案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對于有真實業務往來,找他人代開與真實交易額相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依法可不以犯罪論處;對于構成犯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數額、補繳稅額、認罪認罰等情節,能不訴的不訴,能緩刑的建議適用緩刑;加快辦案進度,優化辦案方式,著力營造良好司法環境,促進復工復產,服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先后被《檢察日報》、《清風苑》等媒體報道。
NO.2
廣陵區檢察院依法保護企業知識產權,被告單位、被侵權單位同送“感謝信”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3年間,被告單位常州F公司與S公司簽訂合同貨值人民幣599400元的工業品采購合同,合同要求閥門電動裝置使用揚州D公司品牌。后被告人劉某(系被告單位常州F公司實際經營人)安排,在被告單位生產的閥門電動裝置上,粘貼假冒的揚州D公司注冊商標銘牌,進行供貨。
【檢察履職情況】
廣陵區檢察院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完善證據,在零口供的情況下決定逮捕劉某。積極做好追贓挽損工作,促使被告單位賠償被侵權單位揚州D公司人民幣50萬元,賠償S公司人民幣37萬元,并取得諒解。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召開羈押必要性審查聽證會,對劉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廣陵區檢察院先后收到被侵權單位揚州D公司、被告單位常州F公司送來的感謝信,廣陵區檢察院根據該真實案例以“依法平等保護、加強產權保護”為主題,改編創作微電影《兩封感謝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NO.3
開發區檢察院精準排除單位犯罪,為民營企業繼續經營“留下一扇窗”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間,周某與周某林合謀,在揚州市Y公司內,采用故意制造兩車碰撞的保險事故,造成一方全責,再謊報保險的方法,騙取保險理賠金為29844元。
2018年1月8日,周某與周某林合謀,趁車主孫某的奔馳汽車在Y公司維修,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駕駛奔馳汽車碰撞自己的寶馬汽車,造成奔馳汽車全責,騙取保險理賠金25050元。
【檢察履職情況】
開發區檢察院經自行補充偵查,調取公司的財務憑證及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證實該公司資產與個人財產混同,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為該公司繼續經營奠定了基礎;在依法打擊的同時,對被告人采取非羈押措施,于2020年7月20日提起公訴,并建議緩刑,獲法院判決采納,確保了公司繼續經營,保障了員工就業。判決生效后,又主動到涉案單位及轄區內相關行業企業開展以案釋法活動,向被害單位提示風險點。
NO.4
江都區檢察院審慎辦理非法經營案,既保安全生產,又跨區域保護民營企業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威縣Z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并向上海K公司(經營場所在江都區)銷售鋁粉共計5880公斤,銷售金額達人民幣55余萬元。劉某時任該公司法人代表及實際經營人,王某系該公司生產負責人,負責鋁粉的生產和運貨。
【檢察履職情況】
安全生產無小事,是否納入非法經營范疇,是否需要從重處理,江都區檢察院沒有機械司法,而是展開了全面的調查。經調查發現,涉罪公司長期經營鋁銀漿產品,對鋁粉生產和運輸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只是未及時申領相關許可證;而且,該公司系中小民營企業,年銷售鋁銀漿為600-800萬左右,年繳納稅金50余萬元,現有職工15余人,年發放工資30-40余萬元,曾獲得信用優良企業、培育規上企業先進單位等,企業正處于蒸蒸日上發展過程中。據此,江都區檢察院決定,服務保障民營經濟不能僅僅局限于本地本市。2019年12月30日,該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辯護人等參加聽證會,聽證代表均建議相對不起訴。最終,江都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威縣Z公司及其法人劉某、生產主管人員王某相對不起訴。
NO.5
寶應縣檢察院主動化解矛盾,修復勞資關系,實現工人權益與企業經營“雙贏”
【基本案情】
周某在經營寶應縣L廠期間,拖欠該廠28名勞動者工資共計人民幣142788元。2018年12月份,周某為躲避債務逃匿。2019年1月3日,寶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向寶應縣L廠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廠于2019年1月8日前支付勞動者報酬。限期改正期限屆滿后,周某仍未支付所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檢察履職情況】
寶應縣檢察院經調查發現,周某系寶應縣L廠唯一實際經營人,在職勞動者多以農村留守人員為主,年產總值200余萬元,因多筆貨款未能及時收回,導致無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周某被羈押后,企業處于停產狀態,但是周某有積極償還被欠薪勞動者報酬的意愿。寶應縣院經過多方協調,促使周某于2019年2月28日支付了全部拖欠的工人工資。2019年3月6日,寶應縣檢察院依法對周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以保障民營企業的發展。目前,周某在外貨款全部追回,該企業已經復工復產。
NO.6
高郵市檢察院慎捕慎訴,依法妥善處理企業家過失犯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7日14時45許,周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高郵市301縣道(李周線)10KM+300M處,對路面情況觀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行駛至路外,與坐在路邊的被害人張某(女,1949年10月生)發生碰撞,致被害人張某多器官損傷死亡。高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周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議,除保險以外另賠償被害方人民幣125000元。
【檢察履職情況】
高郵市檢察院經審查發現,周某犯罪后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交警前來處理,是自首;事后與被害方已達成賠償協議,除保險賠償外已支付12.5萬賠償金,被害方出具了諒解書;周某系退伍軍人自主創業,創辦了多家企業,遂依法決定對周某不予逮捕,并做相對不起訴處理。
NO.7
邗江區檢察院嚴格區分開票和受票行為,依法從寬處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企業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5月,揚州Y公司、張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發票價稅合計8%的開票費用的方式,向王某(已判決)購得增值稅專用發票7張,價稅合計716187元,稅額共計104061元。案發后,張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補繳了全部稅款。
【檢察履職情況】
邗江區檢察院一是實地走訪,調查了解。為全面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多次實地走訪企業,查看企業規模、經營模式、工人現狀、現場環境以及納稅情況。二是依法聽證,聽取意見。為落實疫情防控下對涉企案件的慎訴政策,該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加擬不起訴案件公開聽證會,聽證團經過質詢,獨立研討,一致認為張某如數補繳全部稅款,主觀惡性不大,自愿認罪認罰,為當地經濟發展作出較大的貢獻,從保障民營企業復工復產角度考慮,同意檢察機關對張某及企業做相對不起訴決定。2020年6月23日,該院依法對張某及企業宣布不起訴決定,并對涉案企業進行法治教育,督促企業建立良好的經營機制。三是嚴肅處理上游虛開增值稅發票謀利的“空殼公司”和居中介紹人員,依法對王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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