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的規定: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五條的規定: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2.社會福利機構;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的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
同時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現在網上所謂興起的“有償送養”,其所送養的孩子真實情況不明,送養人的真實身份不明,且收養人的情況也不一定符合國家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其收養關系的確定沒有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登記,因此收養關系也不能成立。因此,這些所謂的“有償送養”和販賣兒童行為并無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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