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首在這里我想說的是,查察院對于移交的告狀案件認為證據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比力輕,不敷當作犯罪,會下發不告狀書的決議,這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庇護。
可是在這里我想說的是,查察院經由過程決議對于犯罪嫌疑的不告狀,其實這就是了案的一種,因為犯罪嫌疑確實不敷當作犯罪,那么就沒有告狀的需要了
還有就是查察院決議對犯罪嫌疑人決議不告狀,并不代表著不會做出懲罰的,查察院會授與必然的行政懲罰,還有必然的平易近事懲罰。
不外公安機關感覺查察院做出的決議是錯誤的話,仍是可以要求復議的,當然被害人也可以要求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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