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單元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時代被證實不合適錄用前提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元的規章軌制的;
(三)嚴重掉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單元造當作重年夜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元成立勞動關系,對完當作本單元的工作使命造當作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元提出,拒不更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條目第一項劃定的景象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究查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單元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付出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劃定的醫療期滿后不克不及從事原工作,也不克不及從事由用人單元另行放置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克不及勝任工作,顛末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亭,仍不克不及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不雅環境發生重年夜轉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元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動勞動合同內容告竣和談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抵償按勞動者在本單元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付出一個月工資的尺度標的目的勞動者付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較;不滿六個月的,標的目的勞動者付出半個月工資的經濟抵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元地點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平易近當局發布的當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的目的其付出經濟抵償的尺度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付出,標的目的其付出經濟抵償的年限最高不跨越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元違反本律例心猿意馬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元該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克不及繼續履行的,用人單元該當遵照本法第八十七條劃定付出補償金(雙倍經濟抵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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