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按照勞動律例,用人單元要和職工簽定合同,若是沒有簽定合同,用人單元要標的目的職工付出雙倍工資
沒法子對職工提出相關劃定,合同是具有法令形式,對用人單元在某種水平上也有一種庇護感化
沒有法子皋牢到手藝人才,職工的流動性比力年夜,沒有什么約束力
若是職工在工作的時辰發什么工作,或與公司有什么爭議,沒有什么依據,并且責任會在用人單元,合同是前提,沒有簽定合同在跟本上,都是要負責任的
沒法子劃定練習期,試用期,練習工資,試用工資,相關的公司條條目
按照法令劃定用人單元是要和職工簽定勞動合同的,若是用人單元遲遲不和職工簽定合同,被迫與職工簽定與固按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元影響很年夜,得不償掉。
所以針對利弊,用人單元仍是應該實時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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