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著作權的當作立要件
(1)要有加害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律例心猿意馬的利用前提,私行利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成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加害著作權的行為應是一種違反法令的行為。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克不及加害該項權力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利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需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的有關劃定,若是行為人違反了法令的劃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本家兒不雅有過錯。加害著作權和鄰接權的行為,絕年夜大都是因為居心;也有少數既可以由居心組成,也可以由過掉組成。
加害著作權行為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頒發其作品。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看成本身零丁創作的作品頒發。
(3) 沒有加入創作,為謀取小我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簽名。
(4) 歪曲、竄改他人作品。
(5) 抄襲他人作品。
(6)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片子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方式利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解等體例利用作品,著作權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7) 利用他人作品,該當付出報答而未付出的。
(8) 未經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方式創作的作品、計較機軟件、灌音錄像成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灌音錄像成品的,著作權法還有劃定的除外。
(9) 未經出書者許可,利用其出書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加害著作權以及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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