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綜上所述,如納稅人取得由于增值稅應稅行為而附帶發生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A企業為接受勞務方,其向B企業取得的賠償款,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能開具國稅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納稅人發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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