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公民晚婚.晚婚的前提是雙方都為初婚,如果其中一方屬于再婚就不屬晚婚。
晚婚的年齡是男方25周歲以上、女方23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晚婚晚育享受國家的鼓勵政策,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
結婚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 結 婚第 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婚姻法第五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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