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般來說哺乳期(分娩后一年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想離婚只能婦女自己提出離婚的,或雙方已經協商好都同意離婚,才能離婚。
但是如果女方有重大過錯,男方可以提出起訴離婚。如婚后與人通奸懷孕,或者分娩期間與人亂搞兩性關系等,人民法院查明屬實,可以受理該離婚案,
哺乳期辦理離婚手續步驟,如果是雙方協議好了離婚,雙方只需要帶上離婚協議,和雙方戶口本,身份證去民政局離婚登記窗口辦理離婚就可以了。
如果是起訴離婚,需要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等。向法院起訴,再由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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