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侶身后遺留的財富,其擔當人可否擔當?換句話說,僧侶身前的財富屬于私家所有仍是社會集體(寺廟)所有?
一丁,肉吃多了,未能遠謀
之前同大師在群里會商了這么一個問題,這確實屬于是一個敏感的問題。光是僧侶就既有信基督耶穌的,還有我佛慈悲的,土生土長遲早一天要“成仙”的道士們還有成婚與不成婚的區別。為了論述便利,就在這里談一下漢傳釋教的問題。
先說問題的當作因,我們今天看到的幾個案例爭議性都比力大,起首有立法上的布景:一則是擔當法于 1985 年剛剛生效,這讓擔當無法可依。是以中國釋教協會副會長巨贊法師圓寂一案案發時甚至只能去走訪咨詢定見,在這里是參考了釋教協會的定見和漢傳釋教一貫的傳統。
二則是直到平易近法總則出臺之后,在平易近法上寺廟才取得了捐助法人(或直接稱宗教法人)的地位,亦便是在這之前寺廟并不是自力的正當法人實體,繼而沒法子有本身的對公賬戶,其成果就會是有僧侶代為辦理。是以公賬私賬分不清,這是良多爭奪財富的關頭,亦即:錢到底是哪里來的,僧侶?
以漢傳釋教為例,公認的收入僅有所發的單資(近似工資的概念)及其合理的非捐助勞務收入。殘剩的財富若是接管捐助而來,則當然為寺產,而小我無有所有權。
可是即即是這兩個法立出來之后,也并沒改變擔當問題的難題。擔當法發布不久之后,上海玉梵剎僧人錢心猿意馬安死了,這下倒好,上海高院直接把德律風打到了最高法,最后獲得了德律風批復:我國現行法令對僧人小我遺產的擔當問題并無破例的劃定,因而,作為公平易近的僧人身后,其有擔當權的親屬擔當其遺產的權力尚不克不及否認;鑒于本案的具體環境,贊成對僧人錢心猿意馬安小我遺產的擔當膠葛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兩邊之間作調整處置。
典型的中國聰明。
不外好在是法人地位確定,公私賬目清楚一些。那么又會有的問題是,舉證難度頗大,僅有的單資和勞務收入若何同捐助金錢區分,這樣的舉證責任一般會被落到告狀人,也就是宿世俗意義上的近親屬。
而在多年的實踐中,一般可以發現,認可親屬的訴權,并認可在可支配財富的規模內擁有遺囑擔當的可能,究竟結果法律王法公法大于約規
并且還有一個困局是,放在法令上,除去援引《漢傳釋教寺廟規約》等宗教相關規范性文件(效力還不咋樣)之外,似乎很難找到哪里有一條法令來申明寺廟和僧侶之間的關系。就算可以或許厘清錢的來歷和性質,為什么要把錢給寺廟。來由一般是:宗教習慣,類比于出格權力關系的理論以及近似于五保戶的“無本家兒物”歸屬與死因契約等。
但一般來說,在親屬不起爭訴的環境,其所有遺產的將歸于寺廟是一種習慣,且延續千年。
當然了,也不是什么時辰寺廟都是強勢方,好比上帝教會在寶島臺灣就被打過土豪:
臺中處所法院八月十一日發布的判決書指出,享年九十八歲的曹神父在晉鐸時發了神貧愿,并立下書面遺囑,故身后其名下的四筆地盤、一棟衡宇和現金一萬余元的遺產,鑒定全歸「財團法人上帝教耀漢小兄弟會」,使國有財富局不克不及取得財富辦理人地位。
曹神父在二零零六年也立下遺囑,「凡于本人滅亡時,掛號于名下的不動產及本人所有的其他財富,全數捐贈與上帝教耀漢小兄弟會」。然而,國有財富局提出質疑遺囑不是全數親自書寫,部門內容以電腦打字,與自書遺囑的法令要求不符。
臺中教區副本家兒教徐宿世昭神父和上帝教衛道高中校長陳秋敏作證時稱,上帝教神父都發愿身后將遺產贈與所屬教會,教內信徒眾所周知。
審理終結后平易近事庭法官認心猿意馬,曹立珊生前未婚,膝下無后代,除擔任神父,也是耀漢會董事。耀漢會和曹的財富有死因贈與契約關系存在,判其財富無償賜與耀漢會,全案仍可上訴。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