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多名幼兒家長反映,北京市朝陽區管莊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老師涉嫌對學生扎針、喂藥片。今天,朝陽區教育委員會工作人員告訴媒體,已成立工作組進駐幼兒園調查。
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3名涉事老師已被停職。
———鳳凰網2017年11月24日
最近,虐待兒童事件頻發,前有親子園、后有紅黃藍,這些慘痛的案例無不讓我們為之痛心、為之疾首。然而,保護每個兒童免于暴力本應是全社會的職責,但在我國竟然如此頻繁的爆出這等事故,難以想象在媒體目光到達不了的地方,都在發生著什么......


虐童事件并非某國某地特有,然而國內對此的保障措施卻明顯存在著漏洞,再加上根深蒂固的家長觀念,使得國內很多人竟然將自己的孩子視為物品,可以隨意打罵。這是我們平等觀念的落后,也是我國法律制度的缺失,這些我們都必須承認。
反觀國外,許多國家早已對此引起重視,他們先行一步的防治經驗值得我們分析借鑒。面對現狀,光是憤怒是不夠的,只有先冷靜下來,承認制度缺失的實際情況,嚴肅對待問題加以解決,如此,虐童的毒瘤才能盡早減小切除。
眾所周知,美國是國際公認的社會保障體系最為完備的國家之一,其對兒童的保護更是重中之重。那么,美國政府對兒童保護究竟重視到了什么程度呢?他們的制度又是如何逐步實施的呢?
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虐待兒童的定義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美國對于”虐待兒童”這個概念的定義。
美國聯邦法律將“虐待兒童”定義為:
“任何行為或父母以及照管人非能行為導致兒童的死亡、兒童身體和感情的受傷、兒童受到性虐待或盤剝:任何行為或非能行為導致對兒童造成嚴重傷害的立即可能。”
解釋一下,什么樣的行為構成虐待兒童呢?即:打罵孩子、造成孩子傷亡;對兒童進行性虐待;讓孩子過度工作;甚至就算是威脅要打孩子(威脅也會造成孩子內心的不安、焦慮和恐懼)。
美國對兒童虐待的定義規定可謂是非常嚴格,其虐待的種類也劃得很細,究其根本,這是因為美國政府以及社會非常重視兒童的健康發展。美國的孩子,不屬于父母,而屬于國家,父母以及監管人沒有權利對兒童動手指頭或辱罵。
此外,定義中有一點值得大家注意:
任何行為導致兒童感情的受傷。
關于這一點,就是在說,不僅僅是主動性的傷害行為會構成虐待,無意的忽視、過重的言語,都有構成虐待兒童的嫌疑。
2015年,洛杉磯華裔母親陳冰(bing chen)因將4歲的幼女獨自留在家中長達7個小時,被起訴虐待兒童重罪,法官當場頒布禁制令,禁止她接近女兒。
2017年,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對年輕夫婦日前受到虐待兒童的指控,原因是他們無視女兒飽受“一口爛牙”折磨,也不帶女兒接受治療。31歲的父親和32歲的母親在佛羅里達州潘漢德爾出庭受審,法官命令他們不得與這名女童接觸。
通過這兩個案例,大家可以大概了解美國對于兒童保護的重視程度。父母一點小小的忽視,都會引來國家的強制干預,這等預防力度,在國內無法想象。

舉報法范例(Mode一ReportingLaw)
美國對孩子的保護和重視程度已經眾所周知。在美國,從政府、社會福利機構、司法機關到民眾,都已經形成了一種共識:只要當兒童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有人都要沖出來捍衛兒童的權益。
對兒童的保護已經成為了美國社會以及每一個美國公民所自覺遵守的行為規則。那么,這是為什么呢?真的是美國人的道德水平如此之高嗎?當然不是。這一切其實都源于1963年美國聯邦政府所制定的《舉報法范例》。
鑒于虐待兒童的案件常常發生在家中,隱蔽性較高,一般人很難界定父母是否對孩子造成傷害。而在1962年,兩位美國的兒科醫生Henry Kempe和Brandt Steele在美國醫學協會雜志上發表了里程碑性質文章《受虐兒童綜合征》,闡述了虐童以致死亡案例,建立了辨識受虐兒童綜合征的醫學和心理模型 。1963年到1967年,根據這兩位醫生描述的辨識準則,美國各州先后制定受虐兒童責任舉報法。
舉報法范例頒布之后,全社會所有的醫師、教育者、虐待咨詢的社會工作者、警察、商業攝影、制片等行業從業人員都被法律強制規定了舉報義務。(因為他們的職業技能和接觸關于孩子的可能性信息)而他們所監督的對象,便是對兒童有責任的人或組織:托兒所、學校、寄養家庭、托兒機構和保姆、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員。
看到這里,大家可能會問,雖然美國法律規定所有社會成員都有責任對虐待行為進行舉報,但作為一個普通人,如何才能知道孩子是否受到了虐待?是否需要進行舉報呢?這就要再提到美國法律很特別很人性化的一點————“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懷疑”。

在各類法制美劇中,我們經常會聽見律師說這句話:“法官大人,我有理由懷疑......”
美國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有一個區別,就是其指控成立的證據要求不同。根據美國憲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州指控成立的證據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而在民事案件中,只要求優勢證據。
什么意思呢?
刑事審判中,真相的發現雖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目的,但絕非唯一的目的。
有罪的條件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但這與客觀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因為這明顯偏好某種特定的真相。所偏好的真相,是認定嫌犯并未犯罪,同時我們要求陪審團寧肯錯放,即使在某些案件中,被告似乎真的有罪……這項要求是基于因為我們的根本價值觀認為,誤判一個無辜的人比錯放有罪的人更糟。
————《合理的懷疑》
這其實也是為什么律師是收入最好的職業之一。
一個好的律師,完全可以通過幫被告找到合理的懷疑使其脫罪,即所謂的疑罪從無。例如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案”: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殺前妻及餐館的侍應生郎·高曼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以無罪獲釋,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本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
簡單解釋一下,辛普森案就是因為警方對于證據的處理不當,才導致案件有了疑點,而疑點的存在是刑事案件宣判中無法容忍的,所以只能從民事判定,卻無法定罪。

這樣對比一下,就很好理解什么叫“合理懷疑”,什么叫“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定罪”。
也能解釋,“民事案件只要求優勢證據”是什么意思了。即民事案件的審判中,例如被舉報審理的虐待兒童事件,法官是先站在兒童已經受到了虐待的立場去找證據,去想盡一切辦法論證這個罪名是成立的。而刑事案件中,法官是站在嫌疑人是無辜的立場,去論證罪名不成立,一旦有任何疑點都很難宣判。
這二者的區別可太大了。
所以說,在美國,所有社會成員都有義務舉報虐待現象,而舉報的標準僅僅只是有“理由懷疑”。你覺得虐待發生了,你就可以報警(而且是必須報警),警方就會來調查,法庭就會立案審判,而舉報人的義務僅僅到舉報電話為止。

接到舉報后
美國處理兒童虐待事件的機構為兒童福利局。
在接到電話舉報后,福利局首先會按照案件緊急程度進行調查取證。此類案件按照緊急程度分為四個等級:P1、P2、P3、P4。其中P1是最為緊急的一個等級,這一等級的案件調查人員需要在接到報告后兩個小時內上門調查。
在上門調查時,調查人員會在保證隱私與安全的情況下與案件相關人員單獨交流,還會對涉案人員進行背景調查,查看其有沒有犯罪記錄。調查結果均會被記錄在電腦中,每個個案與每個涉案人員都會有唯一的編碼,確保不會混淆。
在基本情況調查完畢后,兒童福利局需要結合各種資料,對兒童的生存環境進行安全評估,判斷孩子在家中居住是否安全。評估結果大致分為三種:
一,家中某人對兒童的安全造成了威脅,此人必須立即搬走,兒童才能在家中繼續居住;
二,家長的基本育兒能力不足,必須有另外一人(safemonitor,通常是其他親屬)搬到家中與家長和兒童一起居住,并且需要及時向兒童福利局報告動態;
三,在最糟糕的情況下,需要將孩子移出原家庭。
如兒童正在面臨生命危險、嚴重的身體傷害和暴力威脅等緊急情況下,兒童福利局可以不經父母同意直接將兒童帶離家庭,由國家行使臨時監護權。兒童一般會被安置在親屬家(Kinship Family)、寄養家庭(Foster Family)或者小組家庭(Group Home)中。
但是因為這樣的帶離決定沒有經過司法程序,也只是暫時的,更像是讓孩子與家庭暫時隔離。在帶離期間,兒童福利局會對該家庭進行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參加風險評估的除了兒童福利局的調查人員,還包括被舉報人(很有可能是孩子的父母),以及被舉報人任何想要帶來的支持者。
雙方會討論哪些家庭因素構成了對孩子的虐待,家庭優勢是什么,以及有可能接受孩子的親戚或朋友的名單。如果經過討論,兒童福利局認為風險已經消除,其會將受虐兒童重新送回家庭,而如果風險在可預見的時間內還將長期存在,兒童福利局會向法院提起受虐待與忽視的訴訟。
如果這個孩子再也不可能回到父母的監護,那么終止父母監護權利(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的程序就會啟動。法院會根據孩子的年齡來決定是將兒童安置在永久性收養家庭的監護中還是允許兒童離開父母獨立生活。

罪名成立后
有了虐待的定義來評判,有了《舉報法范例》的保障,那么一旦虐待兒童的罪名成立,責任人要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呢?
在美國,一旦違反了相關的法律,便會受到嚴厲的制裁:
一種是通過刑事司法制度給予刑事制裁,其目標是通過懲罰那些傷害子女的父母來警示,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
加州遺棄或忽視兒童的行為如果構成輕罪,最多罰款2000元,最高判處1年監禁,如果行為惡劣,讓孩子處于對他生命、身體或精神有危害的環境,最高可判處6年徒刑。
另一種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規定的一些民事措施,具體指兒童福利制度,其目標是保護兒童獲得一個安全和充滿愛的家庭環境。
對于那些可能通過資助后會更好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采用資助方式改善兒童的家庭環境,從而使兒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過資助實現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來為那些受到傷害的兒童尋求一個替代性的家庭環境。
通常情況下,法庭會做出以下三種裁決:
一,允許政府把孩子從親生父母身邊帶走;
二,允許孩子繼續留在父母身邊;
三,終止父母撫養孩子的權利,由他人撫養。

相關法律
1974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CAPTA)。
該法建立了兒童虐待與忽視國家中心,該中心開展兒童研究,為從事該領域工作的人提供培訓資料,并推動建立了有關州資助項目的信息交換中心。該法資助有關兒童虐待預防、兒童傷害鑒定與處理的項目,也會向州的一些項目提供資金。
1980年,通過《收養資助和兒童福利法》(AACWA)。
當時,很多被寄養的孩子不能享受到穩定的家庭環境,被反復轉移到不同的家庭,這導致了兒童心理的情感缺失,故而美國法院提交并通過了該項法案。
該法的目標是減少在寄養家庭中的兒童的數量,減少他們在寄養家庭中所待的時間量。該法要求州采取“合理努力”將兒童送還家庭;當這種措施是為了兒童的最大利益時,該法鼓勵州采取收養的方式為兒童尋找長久處所,以及要求州基于養父母和養子女的具體情況給出收養資助。
1997年,《收養和安全家庭法案》(ASFA)進一步推動了各州為兒童發現長久處所探索更多措施。
該法提供了收養的激勵機制,并限制州可能用來拒絕收養的理由范圍。這些措施有利于幫助兒童發現長久安置的住所。如果一個兒童已被寄養15到22個月,該法要求兒童福利部門要倡導一個兒童可被自由收養的程序,而且要求長久安置的聽證不應該晚于兒童被寄養12個月后。
2000年,就刑事領域方面,美國國會通過了《2000兒童虐待預防與執行法案》,授權聯邦法律執行基金為兒童福利部門提供刑事背景信息。該法也允許使用聯邦基金來執行與兒童虐待與預防有關的其他法律,并推動旨在為執行其他條款中有關兒童虐待與忽視預防而設計的項目的發展。

制度由來
實際上,國外如此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并非是一蹴而就,而是上百年的不斷摸索、完善。促使大眾重視這個問題的原因,一是實實在在的切身利益,二其實也是血的教訓:
1874年,美國一位母親拋棄了年僅9歲的女孩瑪麗。隨后,瑪麗在紐約被養父母收養。有鄰居證實,瑪麗的養母每天都會毒打她,使其哭聲和哀號充斥整個房間,并且養母把她鎖在狹小的壁櫥里,從不讓出門。
鄰居發現后去報案,警察受傳統觀念影響,認為這是家庭私事不愿意干預。麥樂迪·漢斯介紹稱,當時,在美國普通法理念中,婦女、兒童被看作家庭中男人擁有的財產。因此,在這種理念下,即使兒童受到虐待,法律上也只會認定損害財產罪。
于是,鄰居又找到了在美國預防虐待動物協會工作的律師朋友。“荒誕性的是,美國當時沒有防止虐待兒童法,卻有防止虐待動物法。”麥樂迪·漢斯說。該動物協會的介入,讓美國司法和媒體開始關注“瑪麗案”,并最終逆轉了瑪麗的命運。
依據美國防止虐待動物法,作為一種常用牲畜,馬一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太長時間,主人鞭抽也不能太過用力。“人也是動物,至少享有跟馬一樣的法律保護。”律師的請求最終被法官采納,作為史無前例的判決,法官剝奪了瑪麗養父母的監護權,把她送到了安全可靠的地方。
“瑪麗案”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法官干預,并且成功干預的案件。
由于“瑪麗案”給美國社會民眾帶來的劇烈震撼,之后的幾十年,各類民間組織紛紛建立,國家也針對兒童保護提交并通過一系列法案,兒童保護方面的法律不斷完善,并迅速發展。
1875年, 紐約兒童虐待預防協會作為專業保護兒童的民間組織正式成立,該協會促使美國數百家致力于保護兒童的非政府組織陸續成立,并逐步開啟了美國立法遏制“虐童”行為的制度大門。
1899年,伊利諾伊州建立了第一個保護受虐兒童的少年法庭。
1912年4 月9日,威廉?塔夫脫總統簽署了由國會通過的法案,美國兒童福利局正式成立,這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處理兒童問題的政府機構。
......
時至今日,100多年時間的不斷發展完善,美國才擁有了全世界公認最為完善的兒童保護機制。

總結
虐童事件并不僅僅只發生在國內,但是國外的保護預防措施確實比我們完善,這點我們必須承認,而承認的同時也必須要反思自己,虐童事件頻頻爆出,孩子們的遭遇令人痛心,如何才能以此為鑒,建立一個完善的體系來保障國內兒童的權益呢?
處在社會轉型期我們,在兒童管理方面的機構設置太過傳統,政府行政職能又有所缺失,執行力也不夠強......正是這些不足,才使得兒童沒有得到完善的保護,而最近爆出的一系列事件,相信也只是冰山一角。
借用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的一句話:
沒有現代發達的兒童管理行政體系,保護兒童權益便很容易成為空中樓閣似的口號。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青少年研究院名譽院長陸士楨也指出:
我國目前實際上沒有一個國家層面的兒童事務管理行政機構;在兒童服務、兒童救助方面,政府和民間組織的良性互動完整的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
總之,雖然制度存在缺失,體系存在不足,但希望通過媒體的報道加上大家的關注,能夠促使國家逐步建立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杜絕這類虐待事件。希望最近的幾件事能像“瑪麗案”一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成為我國向著完善的兒童保護體系前進的起點。
(作者為百度派網友 嵐清若兮逸世凌虛 鏈接https://p.baidu.com/question/32946162636238616562395a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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