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COLLECTIVE MARK),是指以集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專供該組織當作員在商事勾當中利用,以表白利用者在該組織中的當作員資格的標記。 
在有些國度,也可能由一些企業的結合會作為代表去注冊,有時由帶領這些企業的當局機關代行注冊。集體商標的感化是標的目的用戶表白利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配合的特點。
申請資格
  按照《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實商標注冊和辦理法子》(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劃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本家兒體資格規模為:“工貿易集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
申請集體商標應具體的前提
  應具備的前提為:
  A、必需是經依法掛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元。該企業或事業單元應為某一組織,可所以工業的或貿易的集體,也可所以協會、行業或其他集體組織,而不是某個單一企業或個別經營者;
  B、必需有本地工商辦理部分出具的申請人本家兒體資格證實,即申請人依法掛號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令文書,可所以企業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元、群眾集體的依法掛號注冊的核準文件;
申請集體商標步調
  申請前查詢(非必需法式)→籌辦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年夜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注冊規費→三個月擺布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非必需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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