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通信隱私法》是美國國會于1986年頒布的一項法律,它規定了人們使用電話、電腦、手機或傳真或短信等其他電子通訊方式時的隱私權,這些規定不包括自那時以來發展起來的一些較新的通訊方式。然而這些通訊形式,如短信,短...
《電子通信隱私法》是美國國會于1986年頒布的一項法律,它規定了人們使用電話、電腦、手機或傳真或短信等其他電子通訊方式時的隱私權,這些規定不包括自那時以來發展起來的一些較新的通訊方式。然而這些通訊形式,如短信,短信仍受法律保護。

短信服務受《電子通信隱私法》保護基本上,《電子通信隱私法》堅持認為,在沒有事先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使用任何形式的電子通信來定罪或指控某人犯罪是非法的,監聽通信以獲得搜查令也是非法的,或者中斷傳輸。這樣做被視為非法搜查和扣押。例如,警察在沒有事先通知嫌疑人的情況下,不能使用錄音電話與嫌疑人交談錄音。在大多數情況下,除非獲得有效的搜查令,否則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錄音,則談話中獲得的材料就不能使用。在許多情況下,未經他人同意錄制他人談話內容的公民也不能作為證據提交,但也可以用來確立認股權證的取得權自2001年9月11日《愛國者法》頒布以來,《電子通信隱私法》經歷了一些微小的變化,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該法禁止政府在獲得搜查令之前監聽公民的談話這項立法受到了更多的關注,因為最高法院裁定,喬治·W·布什總統在沒有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下令錄制談話錄音違反了這項法案。這種違反行為是一項可彈劾的罪行,但大多數民主黨人承認,他們未能控制局面參眾兩院可能意味著沒有足夠的票數彈劾布什。其他人認為,盡管總統違反了《電子通信隱私法》,他這樣做是對的,為了保護國家免遭可能的恐怖活動。這是一個相當大的論點,這不是完全的黨派性。一些共和黨人認為這種違反行為應該成為彈劾的理由,而一些民主黨人則認為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