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英國《監視法》中引入了類似的偵查技術和技術,為了調和政府對信息的需求和公民的人權。根據《調查權力條例法》,通訊記錄可以向包括警察在內的許多英國機構公布。在《調查權條例》范圍內,定義了五種不同的監視形式...
2000年英國《監視法》中引入了類似的偵查技術和技術,為了調和政府對信息的需求和公民的人權。根據《調查權力條例法》,通訊記錄可以向包括警察在內的許多英國機構公布。在《調查權條例》范圍內,定義了五種不同的監視形式。分別概述了定向監視、侵入式監視、人類智能、通信數據訪問和截獲通信,并且法規解決了圍繞這些監視的獨特問題。這些法規規定了何時可以使用各種信息收集技術,這些技術包括:各機構可以使用它們以及啟動和執行監視的程序。定向監視包括跟蹤感興趣的人,以期收集信息。侵入式監視是指使用隱藏在家中、工作場所的竊聽裝置,車輛或其他可能收集信息的地方。人類智能依賴于線人獲取數據。通信數據包括諸如撥打的電話號碼、移動電話的位置、訂閱詳細信息、郵件列表和類似信息等信息,但不包括實際的消息。電子郵件、帖子,錄音電話和類似的信息是被截獲的通訊。根據《調查權力條例法》,國務卿可以簽發一份截獲通信的搜查令。國務卿可以就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事項簽發此逮捕令;以保護英國的經濟福祉;或者預防犯罪這是《調查權力管理法》中唯一需要簽發搜查令的章節。通訊記錄可以向許多機構公布,包括警察、情報機構,根據《調查權力監管法》,金融監管機構和海關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需要安裝硬件,以方便記錄檢索。政府機構可以要求訪問加密或受保護的記錄,不這樣做是刑事犯罪。部長們被指控在2000年10月人權法案生效前匆匆通過議會,許多人認為《調查權力條例》是對人權的打擊,減少個人的隱私權和免受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一些人擔心,根據該法授予各機構的廣泛權力容易被濫用,特別是地方議會和小型機構。機構能夠在沒有審查或監督的情況下援引該法的條款,這加劇了人們的擔憂ISP的硬件要求是另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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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8-0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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