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和其他司法部門是美國政府內部聯邦權力平衡的一個方面美國聯邦政府的大部分結構是為了提供額外的制衡,以防止體制濫用權力,立法和司法。州也與其境內的市政府共享一定程度的權力。城市和城鎮選舉地方官員,檢查州的中央權力。在聯邦一級,行政部門是由美國總統領導的。他或她由一位監督參議院的副總統協助。總統還任命一個內閣、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官員以行政身份任職。其中許多都要經過參議院的批準。在權力方面,總統擔任總司令立法機構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一員,有權制定行政命令。其余部門可以制定政策和執行法律。立法部門是兩院制的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員任期6年,代表任期2年。每個州有2名參議員和按人口比例分配的代表。國會有權制定聯邦法律,控制國家的金融資產,批準與外國機構簽訂的條約,彈劾行政和司法人員并宣戰美國司法部門是聯邦權力制衡的第三部分,旨在解釋國會制定的法律并推翻其認為違憲的法律。整個體系由最高法院和全國多個聯邦法院組成。法官通常終身擔任法官為了保證權力的平衡,除了內布拉斯加州采用一院制立法機關外,各州政府采用幾乎完全相同的制度。然而,州政府沒有總統在行政部門中有一個被稱為州長的權力職位。根據州的不同,法官和內閣官員是通過民意選舉產生的,其他州則由行政部門任命,各州通常有權通過聯邦司法系統起訴聯邦政府侵犯憲法權利的行為。此外,立法機構是從各州選出的,這就賦予了選區公民通過選舉訴諸法律的權利
憲法賦予聯邦政府一部分權力,各州也有一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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