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是美國總統與外國國家或機構之間達成的協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官方條約已成為規則的例外而不是標準的操作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行政協議能夠迅速而成功地訂立,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但不受其他政客的干涉。行政協議在現代盛行的另一個原因是,它幾乎完全控制了總統的外交關系。這也使得行政部門,特別是國務卿,達成國際公認的國家安全條約的能力。有時這些條約甚至在公眾不知情的情況下秘密進行。另一種執行協議的方法可以與雖然這些立法和行政協議在美國憲法中沒有提及,但它們仍然是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條約。國會兩院仍對這項措施進行表決,美國最高法院已經聽取了與這種形式的行政協議的合憲性相矛盾的論據,并將其視為合法的總統制定的行政協議。著名的歷史性例子包括二戰爆發時與英國達成的相互保護協議,1945年與蘇聯在雅爾塔和波茨坦簽訂的戰后協定,以及在70年代初與越南簽訂的和平條約。現代的例子包括1994年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些協定都是由行政協議促成的,沒有立法機構的監督分支機構
根據美國憲法,總統沒有條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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