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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高新企業申請的基本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高新企業需要什么條件?

    1,企業注冊一年以上,且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企業產品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2,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從事研發和相關...

    關于高新企業申請的基本條件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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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業注冊一年以上,且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企業產品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2,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不低于當年職工總數的10%

    4,企業近三個會計的年度研發費用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5%;中國境內研發費用不低于研發費用總額60%

    5,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創新能力大于等于7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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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高新企業需要什么條件?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1、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后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國家規定,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2、實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由中小企業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市和區、縣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融資擔保 3、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后二年,給予減半扶持。 4、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后三年,給予減半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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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后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國家規定,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2、實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由中小企業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市和區、縣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融資擔保 3、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后二年,給予減半扶持。 4、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之后三年,給予減半扶持。 5、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從外省引進大學以上學歷(有相應學位)且緊缺、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的,引進人員的配偶(含農業戶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調、隨遷來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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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術企業分為省市的高新技術企業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具體的要求都會公告出來,你看看你們滿不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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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市“雛鷹計劃”暨科技企業培育專項實施意見(2020-2021年)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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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哈爾濱市“雛鷹計劃”暨科技企業培育專項

    實施意見(2020-2021年)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扎實做好穩就業、保市場主體等“六穩六保”工作要求,有效應對疫情對經濟社會的不利影響,持續營造全社會“尊重科技人才,崇尚創新創業”和“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打造“固巢留鳳,筑巢引鳳”的留才引智事業平臺,現就推進我市“雛鷹計劃”暨科技企業培育專項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培育目標

    本意見實施期限為2年(2020-2021年),通過政策引導,培育壯大科技企業2000家以上,轉移轉化科技成果2000項以上,留住引進科技人員和大學生10000人以上,推動新技術與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深度融合,支撐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固巢留鳳筑巢引鳳,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以鼓勵支持科技人員和大學生攜帶科技成果創辦或參股科技企業為載體,為各類科技創新人才留哈、回哈、來哈干事創業搭建事業平臺,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拓寬渠道,做大科技企業增量。

    (二)堅持擇優支持,突出結果導向

    建立投入產出回報激勵約束機制,鼓勵企業加快發展。對基礎好、質量高的項目,給予優先立項安排和重點支持;對執行成效顯著的項目,給予提前撥付剩余資金、“免驗收”、科技金融支持。對執行效果不好且研發資金預算執行率差的項目,取消撥付剩余資金或減少撥付額度等。

    (三)堅持寬進嚴出,提高管理效能

    建立以信用為本的項目管理機制,放寬“進口”審核,取消“現場調研”環節、增加“重點支持條件”等,加快立項進程;采取分期撥付資金、加強項目實施成效的監督檢查和驗收管理等,強化誠信和道德風險應對手段和能力。

    (四)堅持寬容失敗,嚴懲失信違諾

    尊重科技創新創業高失敗率的客觀規律,對履行承諾,但由于技術路線或市場開發等正常創新活動或經營活動問題,導致項目或創業失敗的,給予免責。但對違背承諾和違法違規使用財政科技資金的企業及其法人納入科研誠信“黑名單”,按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責任。

    三、專項類別

    按照申報對象的不同,“雛鷹計劃暨科技企業培育專項”分為“科技創業企業資助類”和“科技創業項目培育類”。

    申報人按照申報條件,自主選擇其中一類進行申報。

    四、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申報“雛鷹計劃”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科技創業企業資助類”的企業,須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哈市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含科技型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人須為申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申報“科技創業項目培育類”的申請人,須為有意愿在獲批立項后半年之內,攜帶項目成果在哈市創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和大學生。

    2.申請人在哈市首次創辦科技型(有研發活動)企業,或本次創辦的企業與以往創辦的企業(注銷1年以上,或近三年銷售收入均不低于5000萬元的企業除外)產品技術領域不同。

    申報企業與其法定代表人所參股或與股東所創辦的,與申報項目技術領域相關的其他企業之間,在辦公室、實驗室、管理人員、研發人員、銷售人員等方面不存在非市場化的共用、兼職等關聯性。

    3.申請人或企業未被列入各類失信名單。

    4.企業項目研發人員不少于3人。

    5.申報項目為企業自主研發或成果轉化項目,且屬于我市“4+4”現代產業體系中的高新技術領域,其技術水平具有一定的先進性,即已經獲得,或項目完成后能夠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同時,項目產品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6.項目執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科技創業項目培育類不超過2年),執行期內,項目研發投入預算不低于30萬元,其中,用于研發人員經費支出和間接費用支出總和不超過30%(軟件類等以智力勞動為主的項目不超過80%)。

    (二)重點支持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和企業,給予優先受理和重點支持:

    1.項目已獲得風投機構投資或金融機構貸款累計不低于100萬元。采取“以投代評”的方式,直接給予資金支持。

    2.獲得市級及以上政府部門或國內外知名企業、機構等舉辦,并通過市科技局備案的創新創業大賽獎勵的部分科技創新類項目,采取“以賽代評”的方式,直接給予資金支持。

    3.項目產品已完成銷售額累計不低于10萬元,或累計繳稅不低于1萬元。

    4.近三個月連續為3人以上繳納了社會保險。

    5.項目獲得各級政府的表彰或獎勵。

    6.企業已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或已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或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7.企業或申請人已經獲得了與項目核心技術相關的1項Ⅰ類知識產權(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或3項實用新型專利。

    8.經在哈校所推薦的科技人員或大學生攜帶自主創新科技成果創辦或參股的企業和培育類項目團隊;經工作在哈市科研一線,從事與申報項目技術領域相關科學研究,并具有正高級職稱人員推薦的企業和培育類項目團隊;經哈爾濱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推薦的在孵企業和培育類項目團隊。

    9.項目已發生研發投入5萬元以上(不包括委托研發、購買專利等投入),其中,用于研發人員經費支出和間接費用支出總和不超過30%(軟件類等以智力勞動為主的項目不超過80%)。

    10.滿足我市創新發展需求的其他條件。

    五、扶持措施

    “雛鷹計劃”支持方式包括研發資助和科技金融支持。

    (一)研發資助

    1.資助額度。以申請的項目研發資金預算為基礎,根據專家評審得分等綜合確定是否給予研發資助。資助額度為30-100萬元。

    2.資助方式。立項后(科技創業項目培育類在立項半年內注冊企業后),先期撥付50%資助資金,項目執行期結束后,根據驗收情況,確定剩余資金是否撥付或撥付額度。

    其中,符合“重點支持條件”的項目,立項后一次性撥付全部資助資金。

    3.資金用途。資助資金僅限于項目研發費用支出,其中,用于研發人員經費支出和間接費用支出總和不超過資助資金的30%(軟件類等以智力勞動為主的項目不超過80%)。

    (二)科技金融支持

    對通過項目驗收,具有較好成長性并有上市意愿的,或有一定還款來源、還款保證的企業,根據其科技創新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給予科技金融支持。

    1.給予最高500萬元的“政策性+市場化”股權融資支持,其中,50%給予3年的“債股聯動”政策性股權融資支持,即:3年內,企業可按“原值+利息”價格回購政策性股權,項目技術負責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具有優先回購權。若3年到期后,企業無力回購政策性股權,則其自動轉為市場化股權。

    2.給予最高500萬元的專利權、股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擔保支持。

    3.給予科技保險保費40-60%最高20萬元的補貼。

    六、立項規程

    (一)項目申報

    市科技局制定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申請人按要求自愿申報。

    (二)項目受理

    市科技局按照申報“基本條件”,對申請人的資格、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網上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受理。其中,對符合“重點支持條件”的項目給予優先受理。

    (三)專家評審

    市科技局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技術水平的先進性、項目產品市場的廣闊性和項目研發資金預算安排的準確性等。其中,項目技術無法達到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水平的,將直接取消資助資格。

    (四)上報審批

    市科技局依據專家評審結果、資助標準等研究確定擬資助項目,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并會同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審批。

    (五)撥付資金

    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并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科技局與企業簽訂合同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其中,“科技創業項目培育類”項目的資助,須待申請人收到準予立項通知書之日起半年內,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創辦科技企業后再履行資金撥付手續)。

    七、項目管理

    項目管理堅持“誠信為本,結果導向,獎優罰劣”原則,采取企業自我管理為主與監督檢查相結合方式,對企業給予信任,對違諾者給予嚴懲。

    (一)過程管理

    過程管理采取企業自我管理為主、監督檢查為輔的方式。企業須按合同書的任務目標和市科技局要求,及時填報項目執行情況、報送企業發展情況、參加科技統計等。市科技局采取“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及投訴舉報受理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薦單位(推薦人)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項目過程管理,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履行合同約定和承諾,做好項目組織實施,按期填報項目執行情況、提交驗收材料等義務。

    對取得顯著成效的項目,給予提前撥付剩余資金,其中對達到“免驗收”條件的,直接給予“驗收通過”獎勵。

    對執行效果不好的項目,視情況,分別給予限期整改、終止并依規收回撥付資金等處理。

    對發現違諾、違規、違法情況的,給予終止合同,依規收回撥付資金,并依據“誠信管理”相關條款給予懲戒。

    (二)驗收管理

    項目執行期結束后,企業須向市科技局提交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和項目驗收申請。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資助資金使用的合規性、研發投入預算執行率等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相關要求,確定是否通過驗收,是否追繳已撥付資金,是否撥付剩余資助資金以及撥付額度等。

    若項目合同任務指標提前完成,或提前達到“免驗收”條件,可申請提前驗收。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交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和項目驗收申請的,取消驗收資格,予以強制結題,對資助資金不合理支出部分予以追繳,對剩余資金予以收回,并依據“誠信管理”相關條款給予懲戒。

    對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給予“免驗收”,即市科技局收到企業提交的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后,直接給予“驗收通過”。

    1.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或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或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2.累計新增風險投資或銀行貸款不低于100萬元。

    3.新增研發投入不低于50萬元(稅務部門備案)。

    4.技術合同成交額不低于5萬元。

    5.新增銷售收入不低于100萬元,或新增繳稅不低于5萬元。

    6.新增大學生就業不低于5人(近三個月繳納社保)。

    (三)誠信管理

    對項目實施全流程誠信管理,包括在立項、監督檢查、投訴舉報受理、驗收等項目管理過程中,對申報單位和申請人、推薦單位(推薦人)、服務機構和合作單位、評審專家等在項目申報、推薦、評審、執行、驗收等環節存在的科研失信行為堅持零容忍,實行“一票否決”,一經發現隨時調查處理。

    1.申報單位和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終止項目執行,收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5年內取消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政策等各類科技活動的資格,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情節嚴重的,實施各部門聯合懲戒:

    (1)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2)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圖表、夸大或虛構項目取得成果。

    (3)以虛報項目、故意重復注冊公司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資助資金。

    (4)違反科技計劃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約定執行。

    (5)違反科研倫理規范、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約定及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2.推薦單位(推薦人)不配合市科技局開展項目過程管理、督促承擔單位依規退回撥付資金的,5年內取消其推薦或作為主體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政策等各類科技活動的資格。

    3.受申請人委托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以及合作申報的其他相關單位,與項目申請人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的,5年內取消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政策等各類科技活動的資格,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情節嚴重的,實施各部門聯合懲戒。

    4.受委托參加項目評審的專家,存在利用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等行為的,5年內取消其作為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政策等各類科技活動的申報資格和評審專家資格,列入失信懲戒名單,并將懲戒情況通報其工作單位。

    (四)績效管理

    市科技局委托專業機構對資助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9年度哈爾濱市雛鷹計劃暨科技創業獎補專項實施方案》(哈科規〔2019〕1號)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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