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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冊400元包下證可能嗎?目前,有一些公司以低價招攬業務,后期在商標的申請當中,借以審查費、公告費、監控費、授權費、領證費等收取一定的費用,一般以此接口收取幾百元等不大數額,如申請人不繳納此項費用,將被告知不繳納商標無法正常下來,申請人迫于無奈,只好妥協,整個商標下來,花費的費用遠遠超過正常的費用,一切都是低價引起。
反思:每個申請商標的企業,都是正在從事商業活動的,一定清楚的明白一個代理公司正常運作,在目前高房價、高人員費用支出除了繳納商標局的官費,還需要支付辦公房租、人員開支等各項開支,一個低代理費或者免代理費的商標代理公司,靠什么經營下去呢?一個沒有收入來源的代理公司,靠什么經營下去呢?何談高質量的服務?
用一個商標代理業內人士的一句話:“商標代理,就像旅游去旅行社一樣,前期旅行社費用低,后期肯定購物店!”多么誠懇的一句描述,小編總結了,商標代理要想生存,總會收取一定量的費用,此時不交,以后肯定本金加利息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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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有點意思 旅順我沒查詢過,也不知道是不是地名 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不能申請商標注冊 所以A/B/C肯定要駁回 有事HI我,或打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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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時尚經典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與大連市中山區時尚經典婚紗攝影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沈陽時尚經典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9日,經營范圍包括婚紗攝影、藝術攝影、婚紗禮服出租與零售等。2010年6月16日,案外人沈陽金時尚經典攝影設計有限公司與沈陽時尚經典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將其合法持有的第1463939號“時尚經典”(豎版)、 第1794750號“經典”商標、第1956907號“時尚”商標無償轉讓給沈陽時尚經典公司。2014年3月7日,沈陽時尚經典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第10160210號“時尚經典”(橫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41類,包括培訓、攝影、數字成像服務、娛樂,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3月6日止。
大連時尚經典公司注冊成立于1998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股東王某某、方某。2003年11月9日,大連時尚經典公司股東方某經大連時尚經典公司全體股東授權在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106號開辦“時尚經典婚紗影樓”。2003年12月17日,方某注冊登記了字號為大連市中山區青泥時尚經典婚紗影樓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婚紗攝影、禮服出租。2010年11月23日,大連時尚經典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2013年10月28日,字號名稱大連市中山區青泥時尚經典影樓變更為大連市中山區時尚經典婚紗攝影館,變更后的經營地址與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的經營地址為同一地點,經營范圍包括攝影、禮服出租。
沈陽時尚經典公司訴稱: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有關“時尚”“經典”“時尚經典”標識及“時尚經典”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登記使用“時尚經典”企業字號及使用案涉商標標識皆在前,沈陽時尚經典公司的商標注冊在后。在沈陽時尚經典公司申請注冊前,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使用案涉商標標識及企業字號已在大連同類婚紗攝影市場上產生一定影響,已通過各種途徑為相關大連市消費者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其次,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使用“時尚”“經典”“時尚經典”標識及“時尚經典”企業字號具有歷史承襲演變的過程,其企業知名度和聲譽的產生有其長期的歷史原因,并且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在網絡域名及對外宣傳中皆標明了所在地及經營場所位置,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使用案涉商標標識及企業字號系善意的,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存在搭沈陽時尚經典公司注冊商標便車的主觀故意,其使用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應視為正當使用。
故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有關“時尚”“經典”“時尚經典”標識及“時尚經典”企業字號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判決駁回沈陽時尚經典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沈陽時尚經典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在經營中使用“時尚”“時尚經典”(橫向排列方式)標識及使用時尚經典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沈陽時尚經典公司享有的“時尚”“時尚經典”(橫版)注冊商標的商標權。
沈陽時尚經典公司與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的經營范圍均包括婚紗攝影。依據工商檔案記載,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的設立基于大連時尚經典公司全體股東的授權,其經營地址與大連時尚經典公司的住所地為同一地點。因此,盡管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與大連時尚經典公司屬不同的法律主體,但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的成立源自大連時尚經典公司股東授權,王某某、方某是大連時尚經典公司僅有的兩名股東,同時其二人也是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的實際經營人,二人為夫妻身份關系,基于以上事實可以看出,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屬于大連時尚經典公司企業沿革中、企業謀求發展的產物,其與大連時尚經典公司系一脈相承。大連時尚經典公司自1998年8月10日成立之時,就使用“時尚經典”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同時以“時尚經典”企業名稱為基礎,使用名稱中含有的“時尚”“時尚經典”(橫向排列)標識。
沈陽時尚經典公司享有的案涉注冊商標中,最早獲國家商標局批準的“時尚經典”(豎版)商標的時間是2000年10月21日,大連時尚經典公司使用“時尚經典”企業字號的時間先于該注冊商標,被授權開辦的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對“時尚經典”字號及以“時尚經典”字號為基礎、對字號中含有的“時尚”“時尚經典”(橫向排列方式)標識的使用,屬于延續在先使用人大連時尚經典公司行使在先使用權的行為,不存在攀附注冊商標商譽的情形,亦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在沈陽時尚經典公司案涉“時尚經典”(豎版)注冊商標獲批之前,大連時尚經典公司已經自1998年7月24日在大連市中山區解放路268號租賃300平方米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該經營地點位于大連市中心地段,在當時年代的大連婚紗攝影市場中屬于具有相當規模,且在成立后最初幾年中,大連時尚經典公司也獲得了一定范圍內的榮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影響力。故大連時尚經典攝影館使用時尚經典企業名稱與“時尚”“時尚經典”(橫向排列)標識在先,在對外宣傳過程中亦標明了其所在地、經營場所位置,其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沒有違背市場公認的商業道德,其使用為合法、正當使用。最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律對商標在先使用權利的認定,同樣適用于字號的在先使用,當事人因字號設立及使用在先而取得字號的在先使用權利,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
當注冊商標與他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時,就可能使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產生了本案所涉及的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問題。本案在確定沈陽時尚經典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對案涉商標權合法享有權利的前提下,二審法院審理的脈絡緊緊圍繞大連市中山區時尚經典婚紗攝影館是否具有在先使用行為、是否具有知名度、是否會造成混淆以及依據全部證據是否侵害沈陽時尚經典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標權這一層層深入的方式展開,牢牢把握和領會我國《商標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釋義,并將法律法規準確運用到案件審理中。生效判決既維護了合法使用人的權益,又對商標權權利人如何正確使用權利起到了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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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韋寧 辰旭 美術編輯: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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