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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于商標注冊越來越重視,在選擇代辦機構時也會“貨比三家”,那你就要選擇一家具備以下四點能力的代辦機構進行商標注冊。
能力一、商標注冊通過率高
大家都知道商標注冊不可能100%注冊成功,但是注冊通過率越接近100%商標注冊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在選擇時要對他們的商標注冊成功率多注意一下,這樣的代辦機構在辦理注冊商標時是很費心的,對商標注冊成功是有很大幫助的。
能力二、商標注冊辦理速度快
商標注冊專業性較強,個人去申請辦理商標注冊效率是很低的,如果交給代辦機構進行辦理,就會快速的多。只要前期準備高效快速,商標注冊整體流程就會加快。
能力三、商標注冊節省成本
這也是因為個人進行辦理商標注冊很容易忽視一些關鍵的小細節,導致商標注冊反復失敗,這樣商標注冊成本是會很高的,委托代辦機構的進行商標注冊,就會把這種成本降低到最少,
能力四、代辦機構的服務
成熟專業的代辦機構都會有一套專業的服務流程,為商標注冊人提供有品質的服務保證,與你對接業務的顧問就是你最先接觸的專業服務,從專業知識、到服務態度,都是很周到的,這樣的代辦機構是可以進行選擇的。
具備以上四點能力的代辦機構,其實你就可以進行商標辦理的委托了,對企業商標注冊是很有幫助的,比如選擇竹蜻蜓知識產權,專業服務,商標注冊通過率95%,值得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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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途徑:可以自己親自到商標局注冊大廳(北京)辦理,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所需資料: 1、需商標圖樣; 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費用:需向商標局繳1000元官費,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向代理機構交700元左右的代理費。 申請程序: 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了; 2、申請遞交后的1個月左右,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畢后,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時間。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注冊證了。我可以免費為你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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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商標注冊和其他東西部一樣的地方在于其前期收費,且不一定成功 所以你要找商標事務所時就要注意點 我簡單的給你介紹下 怎么分析商標事務所的好壞 首先從收費方面來說一線城市的收費標準在1800左右 二線在1500左右 低于或者高出都是不誠實的 低于你當地的價格很多的公司,一般是做的不怎么樣的公司(這種公司的存活率很低,后期有事找不到人,或者是騙錢的公司,一般騙錢的公司會說商標100%能夠注冊成功的假話) 高于當地的價格是幫你當暴發戶的宰,這個不用說了 在出價合理的情況下,你就要去他公司實地考察下,一般在這個時候你要看的除了他的營業執照,還要看他是不是具有代理資質,(這個在網上可以查到) 最重要的是看他公司以前做過的成功案例,一般都會有存檔的,你可以讓他給你看下,他以前做的商標(內容有,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注冊證)這個在一個開的時間較長的公司都是有現成的(因為,不可能每個客戶都會及時的把商標證拿走的) 在這個都看見的情況下,基本就可以注冊了,要是你還考慮以后的商標發展問題,你就要看下這個公司在省注冊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這一塊有沒有成功案例 就OK 。。。。。。。。。。。。。。。。。。。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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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浩瑞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吧,就在魯迅故里那邊,紹興古越龍山也是在那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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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多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的公告
IPRdaily導讀:2019年7月1日,加多寶在其官網發布《加多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的公告》稱,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寶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加多寶在公告中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認定,一審判決采信的證據在內容與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文末附一審判決書全文。
(截圖來源于加多寶官方網站)
IPRdaily消息:2019年7月1日,加多寶在其官網發布《加多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的公告》稱,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多寶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
加多寶在公告中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認定,一審判決采信的證據在內容與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附:
加多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就“王老吉”商標侵權糾紛案裁定的公告
(全文)
延伸閱讀: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
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沙面北街45號第5層。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軍,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長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巖,北京市信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袍中南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立冬,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詠萱,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21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揚,北京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輝,北京市信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獅市祥芝鎮石獅大道。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立冬,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詠萱,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M10-23-4。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立冬,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詠萱,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楓樹南路66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立冬,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詠萱,廣東育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與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加多寶公司)、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中國公司)、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加多寶公司)、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加多寶公司,前述六被告統稱六加多寶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后,六加多寶公司于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六加多寶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六加多寶公司不服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民三終字第10號民事裁定,維持原裁定。六加多寶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裁定對六加多寶公司的反訴不予受理。六加多寶公司不服上訴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民三終字第6號民事裁定,維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2018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藥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與六加多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藥集團向本院起訴時,起訴狀上記載的訴訟請求為:1.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0億元,浙江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公司、福建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公司、武漢加多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六加多寶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廣藥集團系“王老吉”注冊商標所有權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廣藥集團曾與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道集團)于2000年5月2日簽訂《商標許可協議》(以下稱“2000年協議”),同意鴻道集團在中國大陸使用“王老吉”商標,為期十年,即至2010年5月1日止。其后,雙方于2002年、2003年先后簽署《“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以下稱“2002年補充協議”)、《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以下稱“2003年補充協議”)兩份補充協議,將許可期限延至2020年5月1日止。但因該兩份補充協議系以非法手段行賄取得,侵害國家利益和廣藥集團利益,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定無效。廣藥集團發現,六加多寶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廣藥集團擁有的王老吉商標,主觀惡意明顯,侵害廣藥集團合法權益。六加多寶公司彼此配合,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5年1月22日,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將起訴狀記載的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293015.55萬元,浙江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公司、福建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公司、武漢加多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2016年3月15日,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判令六加多寶公司共同賠償廣藥集團維權合理開支人民幣100萬元”。2016年3月22日,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撤回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撤回其在2016年3月15日提交的《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書》,明確其訴訟請求恢復為2015年1月22日所固定的狀態,即:1.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害“王老吉”注冊商標造成廣藥集團經濟損失293015.55萬元,浙江加多寶公司、加多寶中國公司、福建加多寶公司、杭州加多寶公司、武漢加多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六加多寶公司負擔。
六加多寶公司共同辯稱:一、六加多寶公司不構成侵權。(一)六加多寶公司涉案期間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基于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的合意的合理履行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1.六加多寶公司及其母公司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之間的商標許可使用合作關系始于1995年,長達17年。2.在2000年協議約定期限屆滿前,廣藥集團從未向鴻道集團或六加多寶公司作出終止雙方商標許可合作關系的意思表示。廣藥集團在2011年4月提起仲裁申請前,事實上也一直在履行商標許可協議。3.廣藥集團以明確的意思認可雙方的商標許可關系并不因2000年協議的有效期滿而終止,且在2010年5月2日之后,廣藥集團仍然收取廣東加多寶公司代鴻道集團支付的商標使用許可費,以實際行為認可了鴻道集團及其投資的六加多寶公司的商標許可使用行為。(二)當事人之間,包括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廣藥集團與六加多寶公司之間均存在事實許可合同。1.即使2002年補充協議被認定無效,由于鴻道集團已經履行支付商標使用費的主要合同義務,且廣藥集團也接受了該許可費,故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生效的事實許可合同,此間被許可方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基于廣藥集團許可使用的意思表示而進行,不屬于“未經許可使用”,不應認定為侵權。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相關裁決書并未認定涉案期間的商標使用行為是構成侵權的非法使用行為。3.對因相關補充協議無效而引起的本案糾紛應當根據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予以處理。相關補充協議是因違反合同法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規定被裁定無效的,廣藥集團已實際收取商標使用費,沒有遭受任何損失。而六加多寶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不具有過錯,相關使用行為不具有可返還性。二、六加多寶公司沒有任何商標侵權行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一)廣藥集團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相關補充協議被裁定無效是由廣藥集團內部高管人員責任即公司本身過錯導致,應由廣藥集團承擔締約過失責任。2.相關補充協議被仲裁無效導致六加多寶公司的信賴利益損失,廣藥集團應予賠償。3.廣藥集團并未遭受任何損失。(二)廣藥集團在本案中以侵權獲利主張賠償期間與其在(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案中主張賠償期間重合,屬于重復索賠。(三)廣藥集團以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統計數據或以廣州知仁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分析報告推算或計算賠償數額,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四)六加多寶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加多寶公司是各自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法人,各自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各自商標使用行為相互獨立,不具有共同過錯,不構成共同行為。(五)本案如有損害結果,也是因為廣藥集團故意實施的行為造成,應免除或減輕六加多寶公司侵權責任。1.李益民受賄案二審刑事判決于2005年已作出,廣藥集團當時已應當知道補充協議可能無效,但未在合理期內通知鴻道集團解除或訂立新合同,仍然實施系列行為讓六加多寶公司認為廣藥集團默認其許可使用行為,任由六加多寶公司在該期間投入大量精力與費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六加多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仲裁裁決已認定補充協議的被無效原因不是一方造成的,廣藥集團對本案的結果發生具有主觀過錯,而六加多寶公司對合同無效主觀上不具有任何過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減輕六加多寶公司的侵權責任。3.六加多寶公司在涉案期間使用王老吉商標,使王老吉商標獲得巨大升值,根據損益相抵原則,應當減輕六加多寶公司的責任。
各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廣藥集團共向本院提交7組81份證據,六加多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5組53份證據。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如下:
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的第一組證據為證據1-4、51-53,擬證明廣藥集團是涉案商標“王老吉”的商標權人,“王老吉”商標系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分別為:證據1是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注冊證,證據2是第3980709號“王老吉”商標注冊證,證據3是第9095940號“王老吉”商標注冊證,證據4是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認定“王老吉”為馳名商標的批復》,證據51是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轉讓、續展證明,證據52、53均是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廣藥集團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頒發的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對該組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予以認可。對證據2、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不予認可,該兩商標并非六加多寶公司涉案產品使用的商標,且第9095940號在2012年才注冊。證據4無原件,對真實性不予認可,與本案亦無關聯性。證據51-53確認原件與復印件一致,但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屬于逾期提交,且相關證據對本案事實及行為性質認定不具有關鍵意義,不應被采納。
廣藥集團向本院提交的第二組證據為證據5-8、43、44、46,擬證明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已經于2010年5月2日屆滿,相關補充協議已被仲裁裁決無效。分別是:證據5即《商標許可協議》,擬證明廣藥集團曾授權鴻道集團使用涉案商標,雙方約定協議修改方式必須是書面同意。證據6即2002年補充協議、2003年補充協議,廣藥集團擬以此證明補充協議已被無效,不得作為六加多寶公司的抗辯事由。證據7是新浪財經在微博上對廣州檢察院在廣藥集團媒體發布會上表示正對陳鴻道依法追捕的報道。證據46即(2014)粵廣蘿崗3819號公證書是對證據7網頁內容的公證。證據8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裁決書(以下簡稱0240號裁決書),廣藥集團欲以該裁決書證明前述證據6中兩份補充協議已被生效裁決書認定無效,且該裁定已就六加多寶公司提到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行為實際履行或確認合同的主張進行過處理,未得到仲裁裁決支持。證據43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中國貿仲京裁字第1014號裁決書(以下簡稱1014號裁決書),擬證明鴻道集團依據備案合同要求繼續履行的訴求被生效仲裁認定屬于重復仲裁而駁回。證據44是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的《關于原廣州醫藥集團總經理李益民涉嫌受賄及陳鴻道涉嫌行賄的情況說明》,該證據擬作為前述證據7的補充,證明陳鴻道通過行賄方式簽署兩份補充協議,故該兩協議為無效合同。對該組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如下:對證據5、6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認可,對廣藥集團擬證明事項不予認可。對證據7、46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相關報道由第三方媒體作出,報道內容由第三方負責。對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該兩份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仲裁委相關仲裁是錯誤的。對證據43的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裁決內容、結果不予認可。對證據44的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可,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至今沒有生效文件認定陳鴻道的任何刑事責任。
廣藥集團提交的第三組證據為證據15、45、54-60,擬證明在2010年5月2日之后,廣藥集團從未與六加多寶公司就“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問題達成合意,六加多寶公司對此知道且應當知道。分別為:
證據15是(2010)穗北銘律函字第10054號《律師函》,內容是“北京市北斗鼎銘(廣州)律師事務所受廣藥集團委托,通知鴻道集團及陳鴻道,鴻道公司與廣藥集團于2000年5月2日簽訂的為期十年的有關“王老吉”的《商標許可協議》已經于2010年5月2日到期,而兩份補充協議無效,因此《商標許可協議》已經終止。要求鴻道集團需于2010年9月30日前停止對‘王老吉’涼茶的生產和銷售,否則廣藥集團將采取進一步行動。”該律師函的署名人為北京市北斗鼎銘(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斐,落款時間為2010年8月30日。廣藥集團擬證明其最晚在2010年8月30日已向鴻道集團書面告知補充協議無效,要求停止使用。
證據45是北京市北斗鼎銘(廣州)律師事務所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的《證明函》,內容是“該所根據廣藥集團的委托,指派楊斐律師于2010年8月30日向鴻道集團、陳鴻道發出(2010)穗北銘律函字第10054號《律師函》。”擬證明證據15已送達。
證據54是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律師函》,內容重申廣藥集團曾于2010年8月30日委托北京市北斗鼎銘(廣州)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函,注意到鴻道集團仍在使用“王老吉”商標,委托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向鴻道集團提出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行為,并提出“貴司向本所客戶(廣藥集團)已支付的款項因補充協議無效而不被本所客戶認可,貴司應與本所客戶聯系取回,并就違法使用‘王老吉’商標期間給本所客戶造成之損失賠償進行協商。鑒于本所客戶與貴司之間的糾紛已經提交仲裁解決,該等款項將暫由本所客戶代為保管,并依據仲裁裁決進行處理”。
證據55是加多寶公司于2010年5月-2012年5月補充協議項下單方付款憑證及廣藥集團財務明細賬,擬證明廣藥集團對該單方支付行為財務上不作收入處理,同時,相關支付方為福建加多寶公司和廣東加多寶公司,證明相關加多寶公司共同行動,主體經營混同。
證據56是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詢問筆錄,內容是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10月15日對陳鴻道的詢問筆錄,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陳鴻道早在當時已經知道其行賄行為涉嫌犯罪。
證據57、58分別是(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書、(2005)粵高法刑二終字第370號刑事判決書,擬證明李益民已因收受陳鴻道財物,簽訂補充協議,被生效判決以受賄罪判刑,鴻道集團及六加多寶公司在2005年就應知相關補充協議不具有合法性基礎,屬于無效合同。
證據59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4月28日生產一面帶有“王老吉”、一面帶有“加多寶”的涼茶實物,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自2011年底推出相關產品,明知侵權而轉移商譽的主觀惡意。
證據60是(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判決書,擬證明廣東加多寶公司在該案中自認涉案紅罐涼茶是六加多寶公司共同經營的結果,各加多寶公司以廣東加多寶公司為首,共同經營。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5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不予確認,鴻道集團從未收到該函件,合同是否無效當時也未經法律程序認定。且該復印件與之前出示的原件不一致,要求廣藥集團重新出示原件。對證據45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該文件為單方情況說明,不能證明內容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且該律所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不應予以認可。證據54-60屬于逾期提交的證據,不應予以認可,其中證據54沒有原件,屬于單方制作文件,出具方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據55中的第14-17頁無原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單方制作的打印文件無法證明相關款項的實際處理,不能證明廣藥集團的證明事項。證據56、57、58均無原件,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且如廣藥集團所稱,鴻道集團在2005年時已知道協議無效,則廣藥集團也應早知道,卻仍以實際行為實際履行協議,其過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證據59有實物,但該涼茶產品實物來源不明,不能排除他人仿冒,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60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廣東加多寶公司已就該案提起上訴,且該案為包裝裝潢糾紛,與本案無關,六加多寶公司之間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關系。
廣藥集團所提交的第四組證據為證據10、13、14、17、36-40、61-68,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分別是:
證據10、64為(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2號案庭審筆錄部分內容,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5月開始才制作標有加多寶商標的涼茶產品,之前都是侵權行為;在六加多寶公司中僅廣東加多寶公司擁有包裝裝潢權,證明其處于控制地位。
證據13為印有“王老吉”商標的紅罐涼茶照片,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雙面“王老吉”涼茶。
證據14為印有“王老吉”“加多寶”雙商標的涼茶照片,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意圖轉移商譽,侵權主觀惡意明顯。
證據17為(2012)粵廣廣州第105391號《公證書》,擬證明公證購買到的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3月23日,在涉案期間。
證據36-40分別是廈門市思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唐山市路南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陽市工商局北關分局、汕頭市龍湖區工商管理局作出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扣押清單,其中廈門市思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帶的扣押清單上注明查扣“加多寶王老吉涼茶”產品生產日期包括2012年5月12、13日。
證據61、62、65、66分別為標識為六加多寶公司各自生產的被訴產品及圖片,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涉案期間共同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其中證據65中的產品標識的生產日期為2012年5月12日。
證據63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清單,廣藥集團稱此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84號案中對廣州新源飲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證據保全清單,擬證明在涉案期間,六加多寶公司仍委托他人生產帶有王老吉商標的侵權產品。
證據67為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律師聲明》,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收到0240號裁決書后宣稱“王老吉改名加多寶”,導致相應虛假宣傳糾紛,雙方從未就商標許可達成合意。
證據68為廣東加多寶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廣東加多寶公司承認在涉案期間生產侵權產品并在收到0240號裁決后仍宣稱有權使用王老吉商標至2013年1月19日,主觀惡意明顯。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0、64無法確認真實性、合法性,證明內容與本案無關聯;證據13、14的來源不明,無法確認是否仿冒產品。對證據17公證書的形式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為沒有提交公證封存的實物,無法確認實物與照片是否一致,相關證據不完整。證據36-40均無原件,具體行為相對人亦非六加多寶公司,證據中未附扣押產品實物和照片,不能體現產品生產者信息,對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確認。證據61、62、65、66的產品照片與產品實物相同,但相關產品來源不明,不排除仿冒可能,不予認可。證據63、67、68均無原件,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廣藥集團提交的第五組證據為證據9-12、28、29、55、60、64、69-74,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共同生產、銷售和宣傳涉案侵權產品,經營上存在混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屬于利益共同體,構成共同侵權。其中,證據10、55、60、64已在前出示并質證,其他證據分別為:
證據9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該公司是由鴻道集團設立的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樹容。
證據11是《加多寶集團歷年支出的建廠、廣告、促銷費用》、《廣告素材內容審帶單》。廣藥公司主張該證據也是六加多寶公司提供的證據,擬證明其他加多寶公司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實際投資的企業,廣告素材單時間都是涉案期間,相關廣告內容標注了加多寶集團出品,收益者為六加多寶公司,六加多寶公司混同經營,利益共同、行為一致。
證據12是榮譽證書,擬證明加多寶集團是六加多寶公司的統一稱謂,六加多寶公司混同經營。
證據28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判決書,擬證明加多寶公司主辦的網址是加多寶集團,六被告生產的產品上標注的網站都相同,相關宣傳都通過廣東加多寶公司發布,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售后服務相同,經營混同。
證據29、70分別是(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777號判決書和(2014)渝高法民終字第00068號判決書,擬證明其他加多寶公司發布的廣告語都是獲廣東加多寶公司許可,廣告語產生的權益由廣東加多寶公司承擔,該公司處于控制地位,六加多寶公司存在行為一致的混同經營侵權。
證據69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出具的《關于加多寶基本構架的說明》,廣藥集團稱該證據是該公司在(2013)鄂武漢中初字第02061號案中所出具,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都是由鴻道集團投資設立的公司,共同受鴻道集團所控制。
證據71是(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號判決書,擬證明法院認定加多寶網站的宣傳均以加多寶集團名義進行,并未區分哪家加多寶公司,該判決認定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加多寶中國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證據72是(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80號民事判決,擬證明加多寶自認在2011年11月開始生產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寶”的紅罐涼茶,法院認定六加多寶公司均為涉案廣告語的廣告主;廣東加多寶公司在該案中自稱加多寶集團生產紅罐涼茶有6家公司,之間并不劃分生產銷售區域,加多寶中國公司還負責集團宣傳、媒體發布等方面工作。
證據73是(2013)長中民初字第00308號判決書,擬證明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加多寶中國公司曾授權武漢加多寶公司制作并發布廣告,加多寶集團全國媒體投放統一計劃、統一投放日期。
證據74是六加多寶公司的反訴狀,擬證明六被告共同反訴,不加任何區別地主張廣藥集團賠償,證明六加多寶公司相互配合,屬于利益共同體。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證據55、60、64、69-74屬廣藥集團逾期提交的證據,不應采納。對證據9、11、12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認可,對證明事項不認可;對證據28、29、70、72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廣東加多寶公司已就相關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該相關案件為虛假宣傳糾紛,與本案無關。證據69雖無原件,但對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證明事項不予認可。對證據71、7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相關判決尚未生效,且相關案件為虛假宣傳糾紛,與本案無關。對證據74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予以認可,對證明內容不予認可。
廣藥集團提交的第六組證據為證據8、15、36-42、54、75-80,擬證明廣藥集團通過仲裁、發律師函、工商投訴等方式主張權利,要求停止侵權。該組證據中,證據8、15、36-40、54在前面已出示并質證,其他證據分別系:
證據41、42是(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84號案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裁定書,廣藥集團擬證明其從2012年6月26日起就采取訴訟方式積極維權。
證據75是廣藥集團在2012年5月11日向鴻道集團出具的《關于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及妥善解決商標使用問題的函》,擬證明廣藥集團在當時已明確主張六加多寶公司在2010年5月3日之后的經營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證據76-80是廣藥集團于2012年6-12月在東莞、廣州各地法院起訴廣東加多寶公司和鴻道集團的起訴狀、撤訴申請及民事裁定書,擬證明廣藥公司已經多次明確主張權利。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證據75-80均屬逾期提交證據,不應予以采納。證據41、75、80無原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76-78,僅個別內容有原件,其他沒有原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以上證據均是在2012年5月9日之后發生的,不能證明廣藥集團所主張的所謂惡意侵權,而屬于廣藥集團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
廣藥集團所提交的第七組證據為證據16、18-27、30-35、46-50、81,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因侵權行為獲利巨大廣藥集團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了合理開支。分別為:
證據16是(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民事裁定書,擬證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訴中禁令要求停止更名廣告宣傳,六加多寶公司惡意明顯,應予以懲罰性賠償。
證據18、19分別是《2012年中國飲料行業運行狀況分析報告》和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13)粵廣廣州第077068號公證書(內容是對電視廣告的錄像公證),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自認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占全國涼茶市場七成,說明侵權范圍廣、程度深。
證據20、21及47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官方網站發布的新聞信息,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自認產品銷量增長幅度。
證據22、23、24及48是對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發布的相關新聞信息,擬證明加多寶產品的銷售情況及國際慣例上的品牌使用費一般是銷售額5%。
證據25、49是相關國泰君安證券報道,證據26、50是相關新華新聞報道,證據27、46是相關新浪財經報道,以上證據均擬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銷售規模。
證據30-35系廣州知仁會計師事務所對六加多寶公司的《專項分析報告》,擬證明廣藥集團在本案主張的賠償額的依據。
證據81是發票及委托合同,擬證明廣藥集團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律師費開支。
對前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6形式真實性認可,對內容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內容均不予認可。該案為虛假宣傳糾紛,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和證明內容不予認可,該報告是對加多寶集團產品的客觀統計數據,相關產品并非侵權產品。證據19無原件,也未見所附光盤,公證程序存在瑕疵,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據20、21是加多寶官方活動網站信息,由加多寶中國公司運營,相關報道是由第三方媒體作出,報道內容由第三方負責,故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22-27、證據46-50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相關報道是由第三方媒體作出,報道內容由第三方負責,不能以此推算相關賠償數額。對證據30-35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相關復印件中并未包括所附聯合年檢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報告數據與附表數據不符,相關結果僅是估算而非根據涉案期間財務數據得出,相關結論不全面不客觀不準確。證據81屬于逾期提交,不屬于新證據,相關發票金額只有68萬元,與其主張的100萬元不相符。
六加多寶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提交的五組53份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據為證據1-9、34-40、47、51,擬證明鴻道集團獲得廣藥集團許可,使用“王老吉”商標,并支付了商標許可費。分別為:
證據1-3分別是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飲料分公司(以下簡稱羊城藥業)與鴻道集團分別于1995年、1997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議(一)》《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議(二)》,擬證明雙方有長期合作的歷史和預期。
證據4-6是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簽訂的2000年協議和2002年補充協議、2003年補充協議,擬證明鴻道集團基于“王老吉”商標權利人的變化而重新簽訂合同,且合同約定鴻道集團有優先續約權利,即使補充協議無效,也不影響認定2010年5月2日之后的履行行為是基于合同雙方的合意。
證據7、37、47是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材料及廣藥集團公司章程,擬證明相關合同屬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符合廣藥集團公司章程規定,不因總經理個人行為影響合同效力。備案合同的許可日期至2013年1月19日。
證據8是鴻道集團及加多寶公司支付商標許可費的票據,擬證明廣藥集團一直收取商標許可費直至2012年5月1日,其以實際行動表明其認可商標許可使用關系;
證據9、34是廣藥集團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文件,擬證明廣藥集團以實際行為表明對補充協議及備案協議的效力是明確認可的。
證據35、50分別是第六屆亞運會組委會發給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的《高級合作伙伴贊助證書》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稱變更通知》,擬證明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成為廣州2000年亞運會的高級合作伙伴,廣藥集團從未對此提出異議,且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從2009年9月1日起更名為加多寶中國公司。
證據36、40、51分別是廣藥集團給鴻道集團的兩份規范使用的函件以及鴻道集團對該函的回應《關于王老吉亞運組合標識的說明》,擬證明廣藥集團通過書面形式表達了對鴻道集團在2010年亞運會舉辦期間使用商標行為的認可,是對補充協議的履行行為,同時擬證明廣藥集團認可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品牌的發展維護。
證據38、39分別為廣藥集團2004年給鴻道集團的書面函件《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事宜》和鴻道集團于2005年給廣藥集團的函件,擬證明廣藥集團曾經準備轉讓涉案商標,對2000年雙方簽訂的《商標許可協議》表示認可;鴻道集團申明涉案商標的許可期限為2020年5月1日,廣藥集團對此從未提出異議。
對該組證據,廣藥集團質證認為,對證據1-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相關協議已被證據4取代,與本案無關;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證據5-7已經0240號裁決書和1014號裁決書認定為無效合同,證據37無原件,故對證據5-7、3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據8第35-89頁沒有原件,無法確認真實性,即使有也只能說明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曾經存在過商標許可關系。第90-91所涉發票及付款憑證,是廣藥集團財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具,廣藥集團已經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款項只是作為掛賬處理,并非認可該許可使用,且該證據也被鴻道集團在0240號仲裁案中提交過,仲裁裁決已認定不能因為任何形式的履行行為使自始無效的合同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證據9、40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相關函件是廣藥集團在2010年5月2日許可期限屆滿前做出的,要求鴻道集團規范使用商標,并不代表確認2010年5月2日后的使用行為。鴻道集團在1014號仲裁案中也將相關文件作為證據提交過,但相關裁決書并未支持其主張。證據34無原件,對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即使真實,其與備案合同已被生效仲裁裁決書認定無效。證據35、36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但與本案無關。證據38、39無原件,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認可,廣藥集團也沒有轉讓商標。證據47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與本案無關聯。證據50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證據51無原件,即使認可其真實性,也對合法性和關聯性有異議。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二組證據為證據10-25、31-33、41-46、48、49,擬證明鴻道集團及六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為知名商品。分別為:
證據10是王健儀關于涼茶配方授權的聲明書及公證文件,證據11是紅罐包裝裝潢設計人關于裝潢設計過程的說明及公證文件,證據12是相關外觀設計專利文件,證據13、14是鴻道集團與廣東國際容器公司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書》及相關聲明,證據15、16是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及部分卷宗材料、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證據17是六加多寶公司的企業營業執照;證據18、32是加多寶公司歷年建廠費用、廣告投入、公益活動支出的資料,證據19、20是各加多寶公司及其產品所獲榮譽;證據21是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連續七年獲得銷量第一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證據22、23、24是溫州晚報社、溫州有線電視臺于2002、2003年出具的廣告證明和中央電視臺多年來對王老吉飲料的廣告素材內容審帶單,證據25是多地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擬證明鴻道集團及各加多寶公司受廣藥集團委托,歷年為“王老吉”品牌打假維權的情況,并擬證明相關文書上載明許可期限至2013年1月19日止。證據31是東莞市中聯會計師事務所受廣東加多寶公司委托對該公司作出的2000年審計報告,擬證明“王老吉”商標早期并未給廣東加多寶公司帶來收益。證據33是北京名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受廣藥集團委托于2010年11月作出的“王老吉”品牌價值評估咨詢報告,擬證明該品牌價值由廣藥集團、鴻道集團、香港王老吉三方共有,是各加多寶公司共同努力所致,廣藥集團私自委托評估并作片面宣傳違背誠信。證據41是廣藥集團屬下企業生產的王老吉清涼茶產品包裝樣式,擬證明廣藥集團在鴻道集團將“王老吉”打造成涼茶概念后,也乘搭便車將清涼茶改稱“涼茶”,并稱“王老吉還有盒裝”。證據42是廣藥集團對同興藥業有限公司《關于對“王老吉商標轉讓事宜”的答復》,擬證明廣藥集團在2006年認同王老吉品牌價值為22.44億元。證據43是廣州日報等相關媒體于2010年11月11日報道,內容是廣藥集團舉行新聞發布會,宣稱王老吉品牌價值高達1080.15億元,擬證明該品牌價值主要是鴻道集團創造的,廣藥集團卻單方宣稱由其擁有。證據44是廣州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4年利潤表、產量表和審計報告,擬證明廣藥集團不是“王老吉”品牌的主要創造者;證據45是廣州市旅游局老字號發展狀況調研課題組于2003年作的《廣州老字號法轉狀況調研報告》,擬證明“王老吉”當時主業是醫藥,經營狀況不突出;證據46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南方都市報的相關報道,擬證明廣藥集團授權他人生產“王老吉”固元粥、蓮子綠豆爽、龜苓膏等產品,搭鴻道集團打造的品牌便車。證據48、49分別是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受加多寶中國公司委托,出具的《業務受托確認書》和《執行商定程序報告》,擬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從1999年至2012年投入大量的工廠資產及品牌建立投入,對王老吉商標價值增值起到重要作用。
對該組證據,廣藥集團質證認為:本案解決的是商標侵權問題,六加多寶公司歷史上曾對“王老吉”品牌的貢獻不能成為后期侵權的合法依據。證據10、11屬于證人證言,理應出庭作證而未出庭,相關內容也與本案無關,故對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但該專利已被宣告無效,與本案也無關,故不確認其合法性與關聯性。證據13、14無原件,也與本案無關。證據15、16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與本案無關。證據17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從公司的名稱及設立模式看,六加多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對證據18-2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據18可看出加多寶集團內部也自認六加多寶公司是加多寶集團旗下六家王老吉產品的生產企業,所有的投入支出都統一計算入加多寶集團旗下,可見六加多寶公司之間密不可分的連帶關系。證據19、20只部分有原件,且即使六加多寶公司為發展王老吉品牌作出了投入,也不能因此成為商標權利人,相關證據與本案無關。證據21、24恰恰證明六加多寶公司在涉案期間侵權行為范圍廣、影響大,給廣藥集團造成巨大損失,且相關廣告的受益者是六加多寶公司,進一步證明主體經營混同。證據25無原件,且相關行政決定書中的認定是基于備案合同,而該合同已經生效仲裁認定無效。六加多寶公司無權在合同到期后進行所謂打假維權行動。對證據31、32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31是廣東加多寶公司單方委托的審計報告,相關會計報表或材料是否客觀真實無法核實,也與2010-2012年的財務情況沒有關聯。證據32是加多寶公司內部材料,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加多寶各公司的建廠投入已經在商標許可期間獲得了大量回報,是否有投入均不能成為侵權的理由。證據3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王老吉”品牌與商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王老吉品牌在全球范圍由誰擁有,并不影響廣藥集團根據國內合法擁有的王老吉注冊商標在國內進行維權。證據41只有復印件,廣藥集團如何做涼茶廣告與本案無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據42-44均無原件,即使其真實性、合法性可予確認,也與本案無關聯。證據45、46均無原件,內容也與本案無關,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均不予認可。證據48、49是加多寶中國公司單方委托的報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客觀性無法核實,許可期間的投入并不影響對許可期滿后的侵權行為判斷,不能作為侵權抗辯證據。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三組證據包括證據26、27,即0240號裁決書與1014號裁決書,擬證明相關仲裁裁決并未認定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9日之間鴻道集團的商標使用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同時擬證明1014號裁決所涉的備案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相關仲裁裁決是不正確的。
對該組所涉兩份證據,廣藥集團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認為該兩證據正好證明相關補充協議屬于無效合同、備案合同并非獨立合同,六加多寶公司自2010年5月2日合同期屆滿后無權繼續使用王老吉商標。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四組證據包括28、29,即相關案件的上訴狀與開庭傳票,擬針對廣藥集團的證據表明,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之間存在其他糾紛案件,廣東加多寶公司已經對相關案件提起上訴,相關一審文書未生效。因質證時相關案件二審已作出判決,六加多寶公司予以確認,但主張其已經申請再審。
對該組所涉兩份證據,廣藥集團認可其真實性,但認為該兩案均已作出生效判決。
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第五組證據為證據30,即本院作出的(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判決書,擬證明廣藥集團主張的賠償數額與該案的索賠存在重合,以網絡公布的數據計算賠償數額未獲得法院支持,相關索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藥集團認可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該案一審判決尚未生效,且本案廣藥集團變更了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并請求法院委托專業會計機構對六加多寶公司自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間生產、銷售“王老吉”注冊商標產品的數量、金額及利潤進行司法審計并確定賠償數額。
六加多寶公司于2017年9月補充提交證據52、53,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三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相關行為沒有攀附商譽惡意,不構成侵權,不需要賠償。廣藥集團認可該兩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認為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
對廣藥集團與六加多寶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廣藥集團提交的證據51-81及證據32中的部分利潤表、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證據49-51時間均晚于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各方當事人因此均主張對方提交的該部分證據屬于逾期證據、應產生證據失權后果。本院認為,本案案情復雜,當事人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全部收集并提交證據確實存在困難,且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該部分證據或屬于補強證據,或系針對對方所提證據的反證,在指定舉證期限后提交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若僅以逾期提交為由即不予采信,不符合證據規則相關規定。故對該部分證據,本院仍結合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進行審核認證。
廣藥集團所提交的證據1、5、6、9、11、12、69、74以及六加多寶公司提交的證據4、17、26、27、5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為各方當事人所認可,本院予以采納。對于各方存在爭議的其他證據,本院分析認證如下:
(一)廣藥集團提交的爭議證據
關于第一組爭議證據。六加多寶公司對證據2、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證據2所涉商標標識與證據1極為相似,證據3所涉商標雖在2012年2月7日方獲得注冊,但仍屬涉案被訴侵權期間,且六加多寶公司已在庭審中明確承認其存在使用被訴“王老吉”標識的行為,故六加多寶認為該兩商標與本案無關不能成立,本院對前述兩證據均予采納。證據4、51、52、53涉及本案所涉商標權屬及知名度,六加多寶公司雖以缺乏原件或逾期舉證為由,不承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但相關證據均有原件或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相關網站查詢,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關于第二、三組的爭議證據。證據8、43、57、58均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或刑事判決書,且與本案有較大關聯,本院對該四份證據均予采信。證據44、56內容分別在證據8、57、58中提及,且證據44蓋有廣州市檢察院的公章,本院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關聯性本院將結合證據8、57、58及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證據7、46、60均有相應公證文書或裁判文書原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對關聯性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證據15、45、54部分有原件,但六加多寶公司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本院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其真實性與關聯性。證據55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雖不為六加多寶公司所認可,但六加多寶公司自行提交的證據8,內容與該證據內容相對應,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證據59只有產品實物,但來源不明,故在六加多寶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本院對證據59不予采信。證據60系本院所審理的一審案件文書,六加多寶公司也在其后補充了該案的二審文書,即其證據53,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該證據與該證明目的的關聯性,本院結合其他證據進一步審核。
關于第四、六組爭議證據。證據10、64的真實性雖不為六加多寶公司所認可,但相關案件為本院所審理,材料內容與本院案卷存檔內容相符合,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至于關聯性,本院結合本案其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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