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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聽說高新企業能節約很多稅啊。
節稅40%,老板。
給咱整一個唄。
咱好像達不到硬性要求。
研發人員數量這些都好說。
不是,咱沒有專利。
這個。。
真是“專利”到用時方很少啊,科技早已是第一生產力了,時至今日,有了互聯網的加持,幾乎沒有什么行業、更沒有什么企業能脫離科技、脫離互聯網存在,而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正是企業技術的體現。
所以企業現如今面臨的問題,已經不是要不要申請專利,而是什么時候去申請專利的問題。
正所謂人在江湖飄,必先言義,人在生意場,必先言利。下面,我們先來看看專利對一家企業還有些啥好處?
1、技術保護
申請專利后,該技術在一定時期內就獨屬于你,帶給你技術優勢,不然要是別人捷足先登,你就不能用此技術。
2、專利本身就能賺錢
首先專利技術能加大企業產能,然后專利還可以轉讓出去或許可給他人使用,這也是能夠收取費用的。
3、高新認證需要專利
高新企業有很多優惠政策,例如所得稅率為15%。
5、專利有助于申報政府項目
例如中關村的補貼政策。
6、專利有助于融資和上市
投資方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時、證監會在對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專利都可以大大起到加分作用。
當然,專利的好處可遠不止此,在此就不詳述了。
專利分為3類,分別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
專利之所以“專”,就是要與眾不同,要創新,因此專利要滿足3個特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即是對產品或方法所提出的全新的技術方案。
是創造性的發明一個東西或一種方法。
2、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的新的技術方案。
僅針對實物,不針對方法,跟名字一樣,一定要實用。
3、外觀專利
外觀專利是針對產品形狀、圖案、色彩的新設計方案,并且要求富有美感同時適于工業應用的。
也是僅針對實物,強調其新穎性和美感。
三者相較而言,發明專利的含金量更高,更難申請,但只要找對申請方法,也沒那么難滴。
很多人認為,申請專利是很“高端”的事,是那些大公司或學者才能做的事,至于非高科技,非研發型的小公司,還是安安靜靜做個“美男子”吧。
其實申請專利是有點復雜,但其根本要求并沒有那么高,一種小的設計、一種方法改進都能申請專利。
在我們長期的專利申請過程中,就有如下成功案例。
幫某創業公司開發的APP成功申請了發明專利。
幫某科技公司自有軟件系統的操作界面成功申請了外觀專利。
幫某加工制造企業的一款多功能臺燈成功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
幫某手工愛好者的手工藝品成功申請了外觀專利。
幫某食堂老板的手工掛面成功申請了發明專利。
......
看了上面的例子,是不是頓時對你自己擁有的技術也有信心了呢,還不確定?想知道你的技術或方法能不能申請專利?(那你可以點擊文末的“了解更多”,查一查先)
當然,對咱們很多中小企業來說,除了技術的顧慮,還有一個考慮點就是錢,那申請一個專利是不是要花好多錢呢?
以上費用是申請時就要繳納的(或根據要求在申請后一定期限繳納),申請提交后還有很多費用陸續有來,如下表。
可以看出發明專利費用是最貴的。上述費用是專利局收取的,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只能根據你的申請要求去繳納相應的費用,那你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繳費呢?
專利局收取的專利費雖然都是幾百上千,但長期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啊,要是能減免一些也不錯。
專利局對專利費用的減繳規定如下:
小快舉例子:
以發明專利為例,申請費900+實質審查費2500+復審費1000+前6年年費6300=10700元。
若為你的獨有專利,可以省錢10700*85%=9095元;若為共有專利,可以省錢10700*70%=7490元。
當然,不是你說符合條件就符合,特別是企業,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以上費用是專利局收取的,如果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去申請,代理機構當然還要收取一些服務費。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就要疑惑了,代理機構的收費會不會很貴呢?
以下就是代理機構代為申請專利的收費,作為您的參考,看看是在怎樣一個水平。
注意,以上收費是包含了專利局的相應基礎收費的,這樣算下來代理機構的服務費也還好,要是您沒有過自己申請專利的經歷,找人代理無疑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當然,上述時間一般是申請過程中沒出什么“幺蛾子”,不然時間可能會更久。
說了這么多,其實不管你企業是不是科技型企業,專利的布局都不可忽視,在高新企業申請時知識產權就占了30分(總分100分)。一般來說一個發明專利能得到很多分,要是實在沒有發明專利,用多個實用新型專利來替代也是可以滴。
這只是專利對高新認證的重要性,如開頭所述,專利在融資、上市等其他方面還有大用處,因此問題不是要不要申請專利,而是什么時候去申請專利,遲早的事兒,既然如此,快點擊下方“了解更多”,更多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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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規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5〕4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9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三、將第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六、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假冒他人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其民事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民事制裁,適用民事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 七、刪除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一款并修改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八、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十、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根據本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全文內容 編輯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撤銷請求復審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關于維持駁回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或者關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六條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七條 原告根據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實體審理中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 第八條 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犯專利權訴訟,原告可以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判令原告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責令被告停止有關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一并作出有關裁定。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第十四條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涉及權利沖突的,應當保護在先依法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發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改后專利法的規定確定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其民事責任。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民事制裁,適用民事罰款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第二十一條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第二十三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第二十四條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九條所稱的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已經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侵權或者不侵權認定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全面審查。 第二十六條 以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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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的法院》 一、中級法院:(52個) 北京:(1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1個)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1.?重慶:(1個)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安徽:(1個)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6.?福建:(2個)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廣東:(8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9.?廣西:(1個)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0.?貴州:(1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13.?河南:(1個)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14.?黑龍江:(1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15.?湖北:(2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16.?湖南:(2個)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18.?江蘇:(11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19.?江西:(2個)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遼寧:(2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1.?內蒙古:(1個)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24.?山東:(5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7.?四川:(1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8.?新疆:(2個) 兵團分院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31.?浙江:(9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件基層法院:(7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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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可以參照專利權糾紛案件的管轄,同樣是適用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將部分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權限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并特別明確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糾紛案件的一審法院。 對于這里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第二部分案件管轄里提到,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其轄區內的上列收案范圍中5-7類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根據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為專利案件的一審法院時,一般考慮以下因素:(1)當地專利糾紛的多少;(2)是否設有專利管理機關;(3)是否已經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經過搜索,你可以發現有目前已經有多個中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成為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管轄了,例如: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省武威市、張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級人民法院等等。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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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專利糾紛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各省、直轄市一般均指定專利糾紛一審管轄法院,下文向大家介紹專利糾紛案件一審管轄法院名單: 北京(1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上海(1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廣東(1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天津(2個):一中院、二中院 重慶(2個):一中院、五中院 福建(3個):福州中院、廈門中院、泉州中院 浙江(5個):杭州中院、溫州中院、金華中院、寧波中院、臺州中院 江蘇(7個):南京中院、蘇州中院、南通中院、鎮江中院、鹽城中院、無錫中院、常州中院 山東(6個):濟南中院、青島中院、煙臺中院、濰坊中院、淄博中院、東營中院 安徽(2):合肥中院、蕪湖中院 湖南(2個):長沙中院、株洲中院 四川(2個):成都中院、綿陽中院 江西(3個):南昌中院、景德鎮中院、宜春中院 遼寧(3個):沈陽中院、大連中院、葫蘆島中院 內蒙(2個):內蒙古呼和浩特中院、包頭中院 新疆(2個):烏魯木齊中院、新疆兵團法院 湖北:武漢中院 河北:石家莊中院 山西:太原中院 陜西:西安中院 河南:鄭州中院 吉林:長春中院 黑龍江:哈爾濱中院 廣西:南寧中院 海南:海口中院 貴州:貴陽中院 云南:昆明中院 西藏:拉薩中院 甘肅:蘭州中院 青海:西寧中院 寧夏:銀川中院 另有海淀、義烏、昆山法院有外觀、新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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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下發2020年度第一批山東省知識產權(專利)資金補助獎勵明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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