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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鄧曉琪
廣東方圖律師事務所 專利代理人
看到這標題,也許會有人問,專利還能被“搶”?這里的被“搶”其實是指自己研發的技術或自己的設計被別人搶去申請了專利,甚至還以其“搶”得的專利權去對發明人、設計者提告。
根據先申請原則,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現實中,技術研發者、產品設計者基于各種考量,在技術研發完成或產品設計完成時并沒在第一時間申請專利,而由于研發過程中缺乏保密意識,抑或是在商業合作中向合作者披露了相關技術,這就讓第三方有機會將技術研發者、產品設計者的技術方案搶先申請專利。筆者在最近跟進的案件中也遇到了相似情況,對于如此惡劣的行徑,研發者或設計者該如何救濟?以下分幾種情況說明。
有證據證明是研發者、設計者向其提供的技術、設計
這是對研發者、設計者最有利的情況,雖然其研發的技術、完成的設計被他人搶申請了,但若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專利應歸自身所有,那可以通過提起專利權屬糾紛之訴,請求法院判令該專利歸自身所有。
在青島億聯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聯客公司)與東莞市勁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豐電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1]中,涉案專利為被告勁豐電子公司申請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且被告勁豐電子公司曾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億聯客公司提起訴訟,理由為其行為侵犯涉案專利權[2];而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原告億聯客公司委托被告勁豐電子公司進行模具制作,并向原告億聯客公司提供圖紙,該圖紙體現了涉案專利的主要技術特征,本案中,原告億聯客公司提供了《模具制造及委托加工合同書》、《保密協議》、與被告勁豐電子公司的往來郵件公證書、訂金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證明涉案專利應歸自身所有,一審判決確認涉案專利權歸原告億聯客公司所有,并由被告勁豐電子公司支付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3萬元。
可見,當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專利應歸自身所有,是可以提起專利權屬糾紛之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不過實務中因證據不足而敗訴的也不少見,因而建議研發設計者在日常商業合作中注意保留合同、保密協議、交易記錄、郵件、溝通記錄等證據,必要時可用于維護自身權益。
有證據證明在他人專利申請前已制造、使用
若研發者、設計者在未提起專利權屬糾紛之訴即被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話該如何救濟呢?又或是在研發者、設計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是其向現有專利權人提供的技術,而僅有證據證明自身在他人專利申請前已制造、使用,其在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訴訟中能如何主張權利呢?
在上述提及的勁豐電子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億聯客公司提起的侵犯專利權訴訟[2]中,億聯客公司提出獨有或共有涉案專利權及先用權的抗辯意見,對于億聯客公司提出的獨有或共有涉案專利權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該案系專利侵權糾紛,而非專利權屬糾紛,認為其不屬于該案審查范圍,但最后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3]支持了億聯客公司的先用權抗辯,駁回了勁豐電子公司的訴訟請求。
可見,研發設計者在有證據證明在他人專利申請前已制造、使用,其可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主張先用權抗辯,確保其得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技術或設計在他人申請專利前已對外公開
若研發者、設計者在他人申請專利之前就以對外銷售、使用等方式公開了涉案專利的完整技術方案,研發者、設計者由于擁有在技術方案先公開的證據,研發者、設計者可向專利復審委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無效該專利,而若此時他人已就其申請的專利對研發者、設計者提起了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研發者、設計者則可以在訴訟中主張現有技術抗辯。
在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之英公司)、上海埃盎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埃盎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4]中,埃盎公司通過列舉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的淘寶交易快照證明涉案專利屬于現有技術,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對外公開銷售,法院最后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5]、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6]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7]的規定,判決埃盎公司現有技術抗辯、不侵權抗辯成立。
以上均是基于有確切證據的前提,可見,研發者、設計者在技術研發、產品設計過程中,除了要注意及時將研發的技術方案、設計的產品申請專利外,還應注意保管可用于維權的各類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1] (2017)魯02民初1799號案;
[2] (2017)粵73民初1564號案;
[3]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4] (2019)最高法知民終614號案;
[5]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6]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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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楊兆磊 制作:趙倩雯 校對:董照洋 責編:張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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