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
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正當性審查;合適劃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檢索陳述:
內協局自行對在先注冊或申請的歐共體商標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陳述,同時,除法國、德國和意年夜利以外的其他歐共體當作員國商標局城市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陳述。申請人將在商標獲準通知布告前收到上述檢索陳述,并決議是否放置商標通知布告。
本色審查:
內協局審查歐共體商標申請時,只對其可注冊性(即顯著性),也稱絕對來由,進行審查,不進行相對來由的審查,也就是不會引證在先權力駁回申請。
通知布告: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管后,便會在歐盟官方商標通知布告上登載通知布告。自通知布告日3個月為貳言期。
注冊核準:
經貳言被裁心猿意馬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通知布告沒有貳言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遂的申請過程(若是沒有駁回、貳言等環境呈現)大要需要18-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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