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 高企入庫 須達到60分(≥60分), 高企認定 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
無錫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般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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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錫,高企認定有一套完備的評分標準,一共四項,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高企入庫須達到60分(≥60分),高企認定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1、自主知識產權≤ 30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 20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30
4、企業成長性≤ 20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
2、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組織管理的總體情況,結合以下幾項評價,進行綜合打分。
1、制定了企業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制度,建立了研發投入核算體系,編制了研發費用輔助賬;(≤6分)
2、設立了內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并具備相應的科研條件,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產學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實施與激勵獎勵制度,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員的培養進修、職工技能培訓、優秀人才引進,以及人才績效評價獎勵制度。(≤4分)
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
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A. 轉化能力強,≥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4、企業成長性指標(20分)
由財務專家選取企業凈資產增長率、銷售收入增長率等指標對企業成長性進行評價。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
以上兩個指標分別對照下表評價檔次(ABCDEF)得出分值,兩項得分相加計算出企業成長性指標綜合得分。
以上就是無錫高企認定的一套完備的評分系統,企業必須滿足以上這些條件或評分標準才可以申請高新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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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海口的,未來一年想開店,現在就想先注冊商標,可以注冊嗎??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商標注冊是全國統一的,目前只有2條途徑
1、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
2、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正規合法的代理機構都必須在國家商標局有備案的,可以在國家商標局網站上查到。
個人名義注冊需要提供
1、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公司名義注冊需要提供
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空白處加蓋公司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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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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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應該有商標代理機構,你可以在網上查詢代理機構信息,然后委托代理機構幫你申請商標
商標申請的官方費用為1000RMB(既交給國家工商局的),如若委托代理機構代理申請商標,則需另付800-1000不等的代理費,基本正規的代理機構都不會低于此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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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報告】注冊商標侵害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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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侵害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司法認定——新百倫公司與紐巴倫公司、城鵬運動鞋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1.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行政授權程序取得,“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系法律因承認其事實上的存在而給予保護的民事權益,兩者分屬彼此獨立的知識產權類型,在構成要件、形成時間、權利客體、保護范圍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在被訴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時,權利人可以明確擇一法律關系對涉案行為進行主張。
2.“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系法律因承認其事實上的存在而給予保護的民事權益。因兩種權利或權益的取得路徑不同,不可避免會存在權利沖突。在解決兩者沖突的問題上,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判斷市場經營者是否誠實信用,應遵循兩項規則:一是保護在先權益,二是防止市場混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1798號民事判決書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美國著名的運動制品生產商,其擁有的“New Balance”品牌運動鞋在中國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經授權,原告在中國非獨占使用上述系列商標以及“New Balance”運動鞋特有包裝裝潢等進行經營活動,且有權單獨對相關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原告認為,紐巴倫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兩側印有“斜杠N標識”的運動鞋,侵犯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上述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被告持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原告產品評價降低,商譽貶損,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趙城鵬通過經營的店鋪對外銷售相關商品,亦應承擔民事責任。
紐巴倫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紐巴倫公司作為第997335號、第4236766號等斜杠N字母注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準商品類別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且上述商標現均為合法有效商標,應當依法得到保護。故其在運動鞋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已于2010年注冊為第5942394號注冊商標。現原告仍以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為由,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紐巴倫公司使用自身系列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請求權基礎。
趙城鵬辯稱,其店鋪商品全部通過正規進貨渠道從紐巴倫公司購進,不構成對原告的侵害,原告訴請的50萬元賠償額也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其經營的店鋪已停業并注銷。
法院認為,通過長期宣傳和反復使用,已經足以使相關公眾將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商品與“New Balance”運動鞋相聯系,使該裝潢具有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從相關宣傳報道、司法判決等來看,該裝潢在被告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形成“有一定影響”。
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行政授權程序取得,“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系法律因承認其事實上的存在而給予保護的民事權益,兩者分屬彼此獨立的知識產權類型,在構成要件、形成時間、權利客體、保護范圍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在被訴行為可能同時造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時,屬于請求權競合,權利人可以明確擇一法律關系進行主張。
在處理不同市場主體基于商標或裝潢等標識的沖突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既要保護在先權益,又要防止市場混淆。在后的標識與他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該標識系注冊商標,但因其侵害在先權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論其是否已經通過行政程序予以撤銷,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業已形成的市場利益。法院認為,本案審理中,《反法》于2018年1月1日進行修訂,本案被訴行為持續至今,故本案法律適用應根據新修訂的反法相關條文進行處理。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稱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是否適格;二、“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N字母裝潢能否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受到保護;三、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四、兩被告的民事責任承擔。
一、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是否適格。
新百倫公司認為,其作為新平衡公司中國獨家代理商,經新平衡公司許可使用涉案商標、商品名稱和標志等,并獲得單獨提起訴訟的權利,故是本案適格原告。兩被告認為,首先,2016年5月30日新平衡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僅記載原告有權單獨或與新平衡公司共同提起訴訟,但對于是否有權獲得賠償或進行相關訴訟調查,并未進行授權;其次,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同期審理的案件中,新平衡公司作為原告起訴本案被告紐巴倫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其主張亦為“New balance”運動鞋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存在重復主張損害賠償,故意擴大訴訟請求數額之嫌。
法院認為,首先,新平衡公司的《授權書》《關于商標、商品名稱及商品裝潢許可使用的確認備忘錄》等文件已明確記載原告作為非獨占使用許可人可單獨起訴,其權限當然包括有權主張損害賠償及進行相關訴訟調查等各項原告這一訴訟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若以“授權書僅載明可提起訴訟,未載明可獲得賠償或進行調查等其它具體訴訟權利”為由排除原告的上述訴訟權利,則所謂“提起訴訟”這一權利即被架空,顯然與授權書之本意不符;其次,原告作為新平衡公司在中國的總代理商,與紐巴倫公司存在實際競爭利益,此時新平衡公司與原告約定由原告行使相關訴訟權益,并無不當;第三,庭審中,新百倫公司及紐巴倫公司一致表示,法院審理的系被告“斜杠N標識”在運動鞋兩側使用的裝潢是否具有違法性,上海市黃浦區法院審理的系被告標識在運動鞋兩側使用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兩案針對的被告使用的標識不同,被訴侵權行為的表現不同,原告與新平衡公司各自在兩案中分別主張損害賠償并無不當。故法院確認新百倫公司系本案適格原告。
二、“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N字母裝潢能否作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受到保護。(一)“New balance”運動鞋的知名度及N字母裝潢的影響力。裝潢附著在商品之上,判斷商品裝潢是否有一定的影響,其所指向商品本身的知名度系重要的衡量因素之一。商品的知名度可以從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在(2012)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26號生效民事判決書中,已認定“New balance”運動鞋系知名商品。結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知名度證據來看,近年來,“Newbalance”運動鞋的銷售遍及全國范圍,銷售渠道包括線上、線下兩種形式,且店鋪數量不斷增多;從銷售金額上看,“Newbalance”運動鞋呈逐年遞增趨勢;從銷售對象上看,“New balance”運動鞋款式眾多且風格多樣,覆蓋了不同年齡段消費群體;從宣傳的持續時間、區域和程度來看,“New balance”運動鞋在眾多平面媒體及各大網絡平臺上持續廣泛的宣傳,在國內一線城市的機場和地鐵站等戶外場所投放大量廣告,近3年投入的廣告費用總計近六億元,足以證明“New balance”運動鞋在中國境內的相關市場中的知名度越來越高,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從受保護狀況來看,涉案“New balance”運動鞋商品多次獲得司法和行政保護。
綜上可見,“Newbalance”運動鞋在中國境內銷售時間長、銷售區域廣、銷售對象多、銷售金額大且持續宣傳的時間久、范圍廣、程度深,并屢次獲得司法和行政保護。故法院認為,“New balance”運動鞋具有較大的知名度。 “New balance”運動鞋絕大多數鞋款均使用了在鞋兩側N裝潢,該裝潢包含兩個要素:其一、位置要素即鞋兩側中央靠近鞋帶處;其二、圖形要素即“N”字母,該圖形要素與原告的第5942394號商標圖形一致。雖然視覺效果上僅為大寫、加粗的N字母圖形,顯著性和識別性并不強,原本不具有固有標志識別特定商事主體或商品的含義,但是新平衡公司或原告在其廣告宣傳中大量且長期地通過展示“運動鞋兩側N字母裝潢”來進行商品宣傳。在原告提供的(2016)滬黃證經字第9229號公證書顯示的《運動鞋品牌調查問卷》結論亦反映出隨機采訪的354名京滬地區路人中,近80%的路人可以通過鞋兩側的N標識分辨出“Newbalance”運動鞋。
可見,使用N字母的裝潢已經成為“Newbalance”運動鞋裝潢中最突出、最具識別性的部分,且與商品功能性無關。通過新平衡公司及原告的長期宣傳和反復使用,已經足以使相關公眾將運動鞋兩側使用“N字母裝潢”的商品與“Newbalance”運動鞋相聯系,使該裝潢具有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具有顯著性。
同時,法院注意到,“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N字母裝潢在上海市黃浦法院一審審理的(2010)黃民三(知)初字第368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2012)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26號案件中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此后,“New balance”運動鞋持續、大量銷售并通過多種渠道突出宣傳鞋兩側N字母標識,不但其知名度和顯著性沒有削弱,反而得到了進一步的增強。綜上,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使用N標識這一裝潢,屬于《反法》第六條第一項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二) 鞋兩側的N字母裝潢形成“有一定影響”的時間節點判斷從原告提供的大量報刊雜志等證據可見,至少自2001年起,在中國香港發行的《星島日報》就有關于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的報道。2002年、2003年陸續在《星島日報》《中國服飾報》《健康天地》《當代學生》等報紙上有關于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的報道或配圖。2004年1月份開始,涉及上述裝潢的報道或配圖逐漸增多,所涉期刊種類也日漸豐富,如《上海壹周》《新聞晨報》《福布斯》《上海星期三》《財富第68期》《北京日報》《上海商業經理人》《中智視野》等。宣傳范圍亦從平面媒體擴展到網絡媒體。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8)京行終3847號生效行政判決中認定:“雖然新平衡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及原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的標志已經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但根據新平衡公司在本次訴訟中提交的數篇關于‘New balance’運動鞋的新聞報道等證據,從2001年起新平衡公司即在中國大陸地區將標志使用在運動鞋兩側,且持續使用至今。因此,可以認定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標志具有一定知名度。”
綜上,法院認為,原告鞋兩側N裝潢在被告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2004年8月之前)已經形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被告辯稱,以上廣告和宣傳報道絕大部分并非新平衡公司或原告直接發布,故對于上述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法院認為,廣告和媒體的發布主體并不影響“New balance”品牌及N字母裝潢已經被實際宣傳的事實,更不會影響N字母裝潢所承載的知名度和商譽的積累。故對于被告的該項抗辯,法院不予采信。
(三)在N字母已經取得注冊商標權的前提下,原告能否以反法為法律依據主張保護鞋兩側N字母裝潢 “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系《反法》明確規定的受保護權益,其與注冊商標權分屬彼此獨立的知識產權類型。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益包括商標權、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等。商標權與“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在構成要件、形成時間、權利客體、保護范圍及期限等方面均不同。特別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志,無法通過商標侵權進行法律救濟。因此,在被訴侵權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時,屬于請求權競合。在涉及請求權競合的案件中,權利人可以明確擇一法律關系對涉案行為進行主張。本案原告明確主張通過《反法》而非《商標法》保護其權益,已經就法律保護依據進行了選擇,并無不當。
三、 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一)被控侵權標識在鞋兩側的使用方式與原告鞋兩側的N字母裝潢構成近似經過庭審比對,被告紐巴倫公司生產或授權經銷的運動鞋與原告的“New balance”運動鞋,在鞋兩側所使用的“斜杠N標識”或“N字母”均為各自裝潢中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其中,被告紐巴倫公司使用的“斜杠N標識”與其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基本一致。就原、被告使用的N標識而言,雖然紐巴倫公司斜杠N標識在右下角有兩條斜線,但并不明顯。整體觀之,原告、被告使用的兩個N標識均是大寫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特別是鞋類商品作為大眾消費品,消費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兩個標識在要素構成、視覺效果方面區別并不明顯,其存在的細微差別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故法院認為,被告鞋兩側的“斜杠N標識”與原告鞋兩側的N字母裝潢構成近似。
(二)被控侵權標識使用方式的可歸責性分析 注冊商標專用權系經過行政授權程序取得。“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系法律因承認其事實上的存在而給予保護的民事權益。因兩種權利或權益的取得路徑不同,不可避免會存在權利沖突。在解決兩者沖突的問題上,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判斷市場經營者是否誠實信用,應遵循兩項規則:一是保護在先權益,二是防止市場混淆。1.保護在先權益,立足于保護在先的合法權利或利益,制止的是對已經存在的他人合法權益的掠奪。結合原告提供的大量知名度證據,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在被告的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形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反觀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將該標識使用在鞋兩側中央靠近鞋帶處。那么,在被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后,理應對于在先形成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進行合理的位置避讓。在黃浦法院一審審理的(2010)黃民三(知)初字第368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2012)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26號案件判決書中明確,在兩者因相似而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的情況下,紐班倫公司應當采取附加區別性標識的方式使用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對已在先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予以避讓,避免消費者混淆。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8)京行終3847號生效行政判決中亦認為,新平衡公司從2001年起即在中國大陸地區將N標志使用在運動鞋兩側,且持續使用至今,可以認定其使用在運動鞋兩側的N標志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生效行政判決還基于該項事實認定進一步認為,所涉案件中的第3954764號的注冊損害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而判決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新平衡公司針對第3954764號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2.防止市場混淆,即需要通過防止誤導或者混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體到本案中,需要判斷的是,在運動鞋兩側相近似位置的兩種標識使用行為是否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經前述比對,原、被告的兩種標識區別并不明顯,均系大寫的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均使用在同種產品即運動鞋上,且使用的位置均位于鞋兩側中央靠近鞋帶處。結合原告提供的多份公證書顯示,大量消費者產生了實際混淆,誤以為被控侵權產品為“New balance”運動鞋而予以購買。考慮到原告運動鞋的較高知名度,這種混淆是普遍存在的。 被告的標識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除以上兩點因素需要考慮之外,還可結合被告的主觀程度進行判斷。(2004)杭民三初字第393號民事判決認定該案被告求質公司使用的與新平衡公司類似的“N”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該案被告求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丁少英,其身份證上顯示的家庭地址與(2010)黃民三(知)初字第368號案件中被告紐班倫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丁培雪身份證上家庭地址一致。而丁培雪同時又是本案被告紐巴倫公司成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在丁培雪任本案被告紐巴倫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2010)黃民三(知)初字第368號案件一審、二審判決均相繼作出。在前述兩起生效民事判決均認定構成對“New balance”運動鞋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特別是后一起案件中已經對“Newbalance”運動鞋知名商品特有裝潢進行確認并要求該案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紐巴倫公司仍然受讓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并繼續大規模生產銷售侵害原告N字母裝潢的運動鞋產品,主觀過錯明顯。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紐巴倫公司使用的斜杠N標識雖系其注冊商標,但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裝潢使用在先。《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被控侵權行為是否為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抗辯事由。只要被告在后的標識使用行為與他人在先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紐巴倫公司使用的標識雖系其注冊商標,但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原告的“Newbalance”運動鞋兩側N字母裝潢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與原告近似的標識,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侵害原告的在先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被告紐巴倫公司的民事責任。被告紐巴倫公司擅自使用與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相近似的標識,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停止侵害,紐巴倫公司不能在鞋兩側使用斜杠N標識。原告要求被告紐巴倫公司停止生產銷售、推廣宣傳侵害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運動鞋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消除影響,鑒于紐巴倫公司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且紐巴倫公司的銷售范圍之廣,原告要求紐巴倫公司在《中華工商時報》非中縫版刊登公告以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中華工商時報》屬于全國性的綜合經濟類日報,在該報紙上刊登聲明足以消除影響,無需在新浪網上另行刊登聲明。
關于損害賠償,原告主張優先以其實際損失作為判賠依據,如果法院認為原告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則主張被告的侵權獲利作為判賠依據。同時主張在確定原告實際損失或被告獲利的基礎上按照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適用懲罰性賠償,以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被告紐巴倫公司認為,原告的損害賠償計算依據無相應證據佐證,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原告將所有的被告產品盈利均視為其實際損失或被告侵權獲利的主張,未排除因正確識別出被告注冊商標而購買被告產品的未混淆公眾的購買比例,亦未排除被告鞋類產品中未在鞋兩側使用“斜杠N”標識鞋類產品的合理比例。故其主張實際損失或被告獲利的計算數額依據不足。雖然原告的實際損失及被告紐巴倫公司的侵權獲利均不能確定,但現有證據已經可以證明原告因紐巴倫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受到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0萬元,故法院將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1.長期以來,原告鞋兩側“N字母裝潢”的知名度較高。
2.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間較長,且至今并未停止,被告運動鞋產品銷售范圍較廣。
3.被告的主觀過錯較為明顯。在前案生效判決已經對“New balance”運動鞋知名商品特有裝潢進行確認并要求該案被告停止侵權的情況下,紐巴倫公司仍然受讓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并繼續大規模生產銷售侵害原告N字母裝潢的運動鞋產品,主觀過錯明顯。
4.原告提供的被告全國門店數量、被告產品年銷量等數據雖不能精準確定,但在相當程度上證明了紐巴倫公司的侵害規模之廣、侵害時間之長,侵害獲利之豐。
綜上,法院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酌情確定經濟損失賠償額。原告還提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請求,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需要明確的事實及法律依據,在本案中,該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由紐巴倫公司承擔其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80萬元,有相應票據為證。結合本案案件標的額、判賠額、案件復雜程度、律師工作量、相關律師收費標準等因素,法院認為,原告的該項主張可予全額支持。
(二)被告趙城鵬的責任承擔根據《反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此處的“使用”系直接使用行為,即生產商的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而不包括僅作為銷售商的銷售行為。被控侵權產品由紐巴倫公司生產制造,被告趙城鵬作為銷售者僅僅實施了銷售行為,無證據證明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且城鵬運動鞋店已停止營業并注銷。原告基于反法,要求趙城鵬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基礎,也無現實必要,故原告對于被告趙城鵬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New balance”運動鞋兩側N 字母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費用80萬元,以上共計1080萬元;
三、被告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華工商時報》非中縫版刊登聲明,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