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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賠償額度的提高,加大侵權成本的呼聲就越加高漲,如果您對注冊商標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品牌創建或電商入駐,那真的不了解商標~注冊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既然是資產那么就可以“買賣”。
案例一:
2000年,唯冠在歐洲和世界其他地區注冊了“IPAD”商標。次年,唯冠在中國的子公司——深圳唯冠在國內注冊了“IPAD”商標。2010年1月,蘋果發布iPad后,以深圳唯冠“連續3年未使用IPAD商標”為由,要求商標局撤銷1090557號注冊商標。該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蘋果訴求,蘋果不服提起上訴。
2012年2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庭審中雙方言辭犀利對抗激烈,庭審結束后,法院沒有當庭宣判。2012年6月,廣東省高院通報,蘋果愿意支付6000萬美元購買IPAD注冊商標。
解讀:以字母商標為例,因為字母是有限的,所以注定商標也是有限的,但企業數量卻在激增。如果某企業想注冊的商標已被別人提前注冊,那該企業就得通過商標轉讓這一途徑來獲得商標所有權,雙方可以先自由協商,然后簽訂轉讓協議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核準后交易完成。
案例二:
2001年至2003年期間,時任廣藥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鴻道集團(加多寶)董事長陳鴻道共計300萬元港幣。得到了兩份寶貴的“協議”:廣藥集團允許鴻道集團(加多寶)將“紅罐王老吉”的生產經營權延續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標使用費約500萬元。
解讀: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就是把商標權全部或部分“租”給別人,雙方只要談妥條件,簽好合同,向商標局備案即可。
案例三:
2015年5月,寧波東錢湖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東錢湖”商標專用權為質押,與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寧波集士港支行正式簽訂了5億元的貸款合同。5億元貸款將用于東錢湖的民生安居工程等。
解讀:商標權質押貸款是企業融資的一種手段,商標質押不涉及商標權的變更,商標抵押之后,持有人還可以繼續使用這枚商標,但是就不能隨便“出租”或轉讓了,直到還清貸款為止。
所以注冊商標是一個企業的無形資產,只要好好經營,有一天它的價值也許會超乎你的想象!
就如可口可樂公司總裁說的:即使一把火把可口可樂公司燒的分文不剩,公司僅憑“可口可樂”這一馳名商標,就可以在幾個月之內重新建廠投資,獲得新發展!
商標的價值何其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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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費用招代理一般在1500到2000左右 如果自己到國家商標局去注冊是1000 您想組冊商標 具體情況可以Q我 我是寧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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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和專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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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聯商標局,我注冊過。2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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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過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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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寧波市市場監管系統切實履行商標監管職責,通過雙隨機、雙打等執法行動,有力打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全年共查處商標侵權案件582件,案值1723.71萬元,罰沒款1595.48萬元。4月23日,寧波市市場監管公布了2019年的度商標侵權八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投機取巧不可取
2019年1月9日,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轄區某電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標有“甬聲”等四個商標的卡儂、二芯等電子產品。該公司現場無法提供商標授權使用材料,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于當日經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該公司在未取得商標授權的情況下,于2018年6月開始,擅自生產標有“甬聲”等四個商標的卡儂、二芯等產品,主要銷往音響、電腦配件等電子產品市場。至2019年1月9日案發止,可統計貨值共12萬元。
另查明,“甬聲”等四個商標是寧波樂群電子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音響連接器、電器插頭等商品。經寧波樂群電子有限公司鑒定,該公司生產的上述卡儂、二芯等產品及包裝材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該公司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產品、罰款人民幣120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蹭“釣魚臺”熱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寧波某置業有限公司在銷售房地產項目時,使用“寧波釣漁臺”作為房地產項目的推廣名稱,并在屋頂廣告牌、項目外面的圍擋和售樓處墻上使用“釣漁臺”字樣進行對外宣傳。該名稱與外交部釣魚臺賓館管理局經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商標“釣魚臺”構成近似,而當事人從未取得“釣魚臺”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和授權。至2018年11月1日,當事人已銷售出該房地產項目中的辦公用房72套,成交面積共計17480.36平方米,成交金額共計5.14億元。其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江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100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三:未經許可擅自生產,侵犯商標專用權
根據康佳集團有限公司對慈溪某電器有限公司未經授權生產“KONKA康佳”系列飲水機等產品的投訴,2018年5月23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對慈溪某電器有限公司位于慈溪市新浦鎮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調查,查實當事人未經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許可,擅自于2017年10月開始生產“KONKA康佳”飲水機,當事人全部產品的生產成本共14765元,以銷價計銷售額共17185元,預期可得利潤2420元,實際銷售貨款9060元,利潤1220元。
經查,當事人未經康佳集團有限公司許可,使用“KONKA康佳”注冊商標生產、銷售飲水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另根據當事人偽造認證標志等違法行為,慈溪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產品相關工具、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1220元、罰款113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四:五年內兩次侵犯商標權,重罰!
2019年8月20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慈溪市某鞋廠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當事人于2019年6月開始生產標有“”圖樣的棉鞋,至2019年8月20日被查,當事人共銷售上述圖樣棉鞋20箱,共計1200雙,庫存剩余3600雙未銷售,共計違法經營額43200元,違法所得1200元。
經查,當事人生產并銷售的棉鞋上標有“”圖樣,其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而且,當事人曾于2016年10月因商標近似侵權被慈溪市市場監管局處罰款50000元,本案中再次因商標侵權行為被查,屬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侵犯商標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3600雙標有“”圖樣的棉鞋、罰款125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五:假洋酒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
2018年5月22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在對余姚市某娛樂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的量販式KTV內存放有“芝華士”、“軒尼詩XO”等七種商標的洋酒,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的經銷及商標授權手續。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5月19日,從上門推銷者及上一任承包商處購入39瓶標有“芝華士”、“百齡壇”、“軒尼詩XO”、“黑牌”、“馬爹利”、“皇家禮炮”、“人頭馬(圖形)”等商標的酒,其中以每瓶580元的價格銷售“百齡壇”酒1瓶,其余酒均被執法人員當場查扣,經營額總計50960元。上述各類商標的洋酒經權利人英國國際洋酒協會有限公司廣州代表處打假人員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經銷上述酒類,且不能證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其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余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庫存商標侵權酒38瓶,罰款1528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六:未注冊商標打標記屬違法行為
2019年8月20日,余姚市市場監管局在對余姚市某餐廳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店面招牌上標有“好米道”及“大食堂”的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商標注冊證。
經查,自2017年8月起,當事人在未申請注冊“好米道”及“大食堂”商標情況下,委托廣告傳媒公司制作“好米道”及“大食堂”字樣的招牌進行餐廳經營。經營額共計2822197.88元。該餐廳未經商標注冊擅自在招牌上打了標記的,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依據該條規定,余姚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0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七:改頭換面蹭名牌,結局是商標侵權受嚴懲
2019年8月13日,北侖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稱鎮海區駱駝街道某樓盤建筑工地發現大量假冒東方電纜品牌電纜。執法人員到該工地檢查,現場發現標有注冊商標及“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包裝的電纜13卷,貨值40余萬。
經查,上述13卷電纜中的1卷系當事人寧波市江北某五金交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金公司”)從東方電纜公司采購的正品電纜。另外12卷電纜(貨值40.91萬元)是五金公司從某線纜有限公司采購,到貨后,五金公司擅自用噴碼機噴上型號規格及“寧波東方電纜股份限公司”字樣,并將其中的9卷電纜(貨值38.69萬元)的線盤換成標有注冊商標的線盤(系寧波東方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再包上標有注冊商標的包裝布。五金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構成了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對五金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產品、罰款390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八:“望海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案
2019年6月4日,寧海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寧海縣某記茶葉店在未經寧海茶葉協會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于2018年6月19日委托寧波市鄞州某紙制品廠(另案處理),印制標注有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同商標標識的望海茶(綠茶)外包裝產品1000套,至被查獲時,當事人已售出957套,違法經營額30000元。
該商標是寧海縣茶業協會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目前只許可寧海縣28家獲證生產企業使用,當事人在不能提供合法使用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證明文件情況下,未經寧海茶葉協會許可,擅自委托紙制品廠印制標注有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相同商標標識的望海茶(綠茶)包裝產品,用于包裝綠茶使用,當事人寧海縣某記茶葉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之規定,屬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相關產品、罰款30000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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