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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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的流程:核名稱——網上提交資料——通過——領取執照——刻章
注冊公司所需要的資料:
1、公司的名稱 2、公司地址 3、法人、監事人、股東身份證信息及銀行U盾 4、投資比例 5、注冊資金 6,經營范圍
香港公司注冊的需要的資料:
1.年滿十八周歲提供董事的身份證,即可注冊香港公司
2.公司名稱:中文加英文,格式是中文加:“有限公司”。英文加“limited”
3.注冊資本1萬港幣,無需驗資。(超過一萬港幣需要交給政府千分之二的厘印
4.經營范圍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一起探討
一、注冊深圳公司流程
提供公司設立信息→核準公司名稱→設立登記→提交審批材料到工商所→等待工商部門受理→領取營業執照→辦理刻章登記→外資備案→取得備案回執→完成
香港公司在內地注冊公司,需要先到香港律師樓辦理公證書,在準備齊全以下資料,
二、注冊外資公司所需資料:
1.公司名字
2.法人、股東身份證信息;
3.注冊資金(認繳制,無需實際出資);
4.監事身份證信息(監事跟法人不能是同一個人,股東可做監事);
5.注冊地址;(需紅本租賃憑證,相關資訊不明白 @小螞蟻財務代理有限公司 )
6.經營范圍,可以模擬自己的同行;
7.資信證明:(1)個人入股:股東需要回鄉證
(2)香港公司入股:公司注冊登記證+原子章(公證書)公證書到香港律師樓辦理
中外合資:中方必須是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三、時間
注冊公司7-10個工作日 (具體于預約時間為準)
備案3-5個工作日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到中國來進行投資貿易,其中不乏許多外國人,以及來自香港的,臺灣澳門等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注冊公司統稱為外資企業,在企業的設立流程和內地人設立公司有一定的差別,那么今天要講的香港人如何到大陸深圳來注冊公司這個問題!
香港人來深圳注冊公司的流程和資料是什么呢?
可以找小編領取《企業設立登記(一照一碼)申請書》一份。
1、公司核名,一般準備3-5個公司名字,防止重復或者不能使用!
2、確定公司的行業類別和經營范圍,如:貿易、跨界電商、融資租賃等。
3、注冊公司地址:在深圳前海自貿區注冊公司,可以虛擬地址注冊免費掛靠到“深圳稅大師",只需要提供深圳市的房產證原件或者房屋租賃憑證!
4、公司注冊資本:在深圳前海這邊港資企業可以免除最低500W注冊資金的要求,注冊資金可以是人名幣、美元、港幣等貨幣體現在營業執照上。
5、編寫公司章程(這個一般都有固定的模板套用,改一些資料就可以了,我司可供辦理)
6、提供董事、監事任命書或委派書,確定公司的股權架構,可以法人獨資,也可以用公司控股。
7、香港個人和股東需要到前海管理局來面簽,確認法人身份!
8、在資料遞交完畢后,大概在5-10個工作日內就可以下營業執照了,在營業執照下來以后,還需要去商務部做外資備案,備案沒過的話公司是不能經營的!
還有一些公司注冊下來后的一些后續問題,像記賬報稅、合理避稅、海關退稅、公司年報年審、地址異常解除、工商異常,自己個人是非常難處理好的,我司可以幫忙處理。
深圳前海這邊大力招商引資,香港人到這邊來注冊公司享受外資企業的待遇,還有許多的優惠政策也是對香港人和企業專門設立,政府對前海的開發,吸引了大批創業者前往。
香港人到深圳注冊公司有什么優惠政策?
買房不限購,賣房不受五年限制 用公司在深圳買房,政府不限購,房產轉讓時,個人房產五年內轉讓收營業稅,而公司房產不收。
1、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10%,僅需交15%的企業所得稅,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收入。
2、可以獲得專項的資金扶持補貼(這個需要經過專業的鑒定機構評準)
3、探索試點跨境貸款;任何在前海注冊的企業都可以貸款到境外人民幣,可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得超低利率(平均4%-5%)的境外融資貸款,利率低于中國境內任何一間金融公司或機構。
4、前海綜合試點專項資金中將優先安排扶持資金,專項用于港企在前海的創新創業發展。扶持措施包括貸款貼息和財政資助兩種方式,最高額度可以達到200萬元。同時,入駐前海的中小企業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申請綜合試點項目支持,最高扶持金額達5000萬元。
5、企業的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或同等層次的技術人才,經認定為緊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的,也可以享受人才所得稅財政補貼。
是想注冊香港公司?還是香港公司返程投資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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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司名字,身份證掃描件,其他代理公司給您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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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修訂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的決定》修正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完善商事登記制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事登記,是指商事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將商事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的事項依法登記、備案并公示的活動。
第三條 商事主體登記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三)類型;
(四)負責人;
(五)投資主體及其認繳出資額。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商事主體類型,分別規定各類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
第四條 商事主體備案包括下列事項:
(一)章程或者協議;
(二)經營范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商事登記管理聯系人。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商事主體類型,分別規定各類商事主體備案事項的具體內容。
公司依法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表決權差異安排。
第五條 商事主體應當指定一名商事登記管理聯系人,負責公文的接收以及其他與商事登記機關的聯系工作。
第六條 設立商事主體,申請人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或者協議;
(三)投資主體資格證明;
(四)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成員的身份證明。
設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商事主體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準予許可文件。
第七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制定商事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請書載明的住所、經營場所等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承諾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進行比對查驗。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并說明要求。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商事登記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第十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范圍由章程或者協議、申請書等確定。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制定經營范圍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商事主體領取營業執照后,可以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商事主體的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取得準予許可文件。
第十二條 營業執照應當記載商事主體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負責人;
(三)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四)類型;
(五)成立日期。
營業執照應當設置提示欄,標明商事主體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和許可項目等有關事項的查詢方法。
營業執照的式樣由商事登記機關制定和發布。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事依法無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活動的,可以不辦理個體工商戶商事登記,直接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四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注冊登記的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在深圳經濟特區直接辦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憑營業執照辦理銀行開戶、稅務、海關、外匯賬戶和審批等事項。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商事主體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辦理分支機構登記,也可以將分支機構經營場所信息登記于其營業執照內。
第十六條 商事主體從事電子商務、咨詢、策劃等經營活動,無需固定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商務秘書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進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單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作為該商事主體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第十七條 商事主體不得將其他商事主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字號作為其名稱中的字號,但是取得權利人授權的除外。
前款所稱知名字號,是指享有較高商業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和知曉,顯著區別于其他商事主體的標志性文字字號。
第十八條 商事主體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商事主體備案事項變更的,商事主體應當自備案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可以辦理注銷登記后重新申請辦理設立登記,也可以直接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涉及投資主體變更的,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商事主體申請投資主體變更登記時,與該變更登記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異議,并已經就投資主體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商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商事登記機關已經受理的,不予登記。利害關系人未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直接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解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不成立或者在三十日內未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商事主體債權債務已經清算完結或者沒有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第二十二條 因商事主體已經注銷導致其分支機構或者其出資的企業無法辦理注銷等相關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注銷商事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投資主體代為辦理。
因商事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已經撤銷或者注銷導致其管理或者出資的企業無法辦理注銷等相關登記的,可以由該已經撤銷或者注銷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上級主管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三條 商事登記推行網上申請、受理、審查、簽發營業執照和存檔。電子檔案、電子營業執照與其紙質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主體可以領取電子營業執照,也可以同時領取營業執照紙質文本。
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法查處;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未依法取得許可且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有關許可審批機關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部門依法查處。
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無需辦理商事登記的,不視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商事主體需要暫停經營的,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歇業登記,歇業期間商事主體存續。
歇業期間商事主體擬恢復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恢復經營活動前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終止歇業登記。
商事主體應當在歇業期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辦理終止歇業登記。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商事主體歇業信息通過全市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及許可審批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商事主體實行經營異常名錄、經營異常狀態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
商事主體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辦理終止歇業登記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第二十七條 商事主體因通過其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除名決定。
本規定實施前商事主體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而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商事登記機關作出除名決定前,應當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和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告,公告期為四十五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擬除名的商事主體名稱,擬作出除名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該商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
公告期滿,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作出除名決定,并向社會公示,但是公告期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事主體已經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仍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
(二)商事主體恢復申報納稅;
(三)商事登記機關已經受理商事主體的注銷登記申請;
(四)商事主體已經被依法注銷;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宜作出除名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商事主體被除名后,應當依法完成清算、辦理注銷登記,不得從事與清算或者注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期間商事主體存續。
第三十條 對商事登記機關作出的除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商事登記機關作出的除名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商事主體恢復到除名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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