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上訴存在于一審判決以后,一審審判是在基層法院,在原告起訴以后,經過調解,調解達不成一致的,就開庭審理,然后出具民事判決書。一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被駁回,可以申請再審。
可以提起再審的條件包括: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原審法院審理程序有誤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的。
還有就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有以上的情況都可以提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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