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發現確實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受害方有證據證明自己受到家暴,那么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就會將家庭暴力因素考慮在內,同時在離婚判決中對讓加害方對受害方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
在受害方因為受到家庭暴力而需要進行治療的,或者因為受到家庭暴力而影響其正常工作或者工作喪失的,或者有著其他經濟方面受到損害的因素,那么在最終的財產分割中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照顧。
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和資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開拓事業而犧牲自己利益的,無論當初自愿與否,如果這種犧牲可能導致受害人離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減少、生活條件降低的, 在財產分割時應當獲得適當照顧
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無論家庭暴力行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均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相關規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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