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收到商標貳言申請后,顛末形式審查后,合適受理前提的開具《受理通知書》。若是是貳言人本身提交的貳言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貳言人寄發《受理通知書》;若是是委托商標代辦署理機構打點商標貳言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辦署理機構。
貳言人只能對刊登在《商標通知布告》上經初步核定的商標提出貳言。
貳言人只能在貳言刻日內對經初步核定通知布告的商標提出貳言。貳言期為3個月,自被貳言商標初步核定通知布告之日起計較,至注冊通知布告的前一天。
貳言人提出的貳言該當有明白的請乞降事實依據并有響應的證據撐持。證據在提出貳言申請時不克不及提交的,該當在貳言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貳言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貳言刻日的最后一天是法心猿意馬沐日的,可以順延至沐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商標貳言答辯的刻日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較。對貳言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乞降時限同樣合用于答辯法式。
(1)商標貳言申請書;
(2)明白的請乞降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3)被貳言商標初步核定通知布告的復印件;
(4)貳言人的身份證實。
(5)委托商標代辦署理機構打點商標貳言申請的,還須提交商標代辦署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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