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劃定:監察機關是人平易近當局行使監察本能機能的機關,遵照本法對國度行政機關及其公事員和國度行政機關錄用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國度行政機關,即我們凡是所說的人平易近當局。國度行政機關包羅最高國度行政機關(中心當局)和處所國度行政機關(處所當局)。
公事員:是指負責統籌辦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度公共資本,維護國度法令劃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具體是指那些依法履行公職,納入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差人編制,由國度承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國度行政機關錄用的其他人員:是指在企業、事業單元中擔任由國度行政機關錄用的人員,或者由其以委任、調派和聘用等形式核準從事公事權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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