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要求分戶的男女是已經打點了離婚手續或者拿到了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整書),是以男女兩邊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若是房子已經分給或判給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戶口遷徙出來。
此時要攜帶以下的材料前去派出所打點響應的手續,本人離婚分戶申請書;單元(村居、小區)證實;成婚證、戶口簿、房產證、宅基地利用證等有關證件。
如一方當事人不肯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帶動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整書打點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戶口掛號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最后,應持相關材料到遷入地點地的公安機關打點遷入手續。在劃定時候內持原戶籍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徙證實、擬遷入地的證實,到擬遷入落戶地的公安戶口掛號機關上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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