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申請人可作為商標申請的有用證件
國內企業/單元:《營業執照》、《法人掛號證》、《事業單元法人證書》、《社會集體法人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平易近辦非企業單元掛號證書》、《基金會法人掛號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有用證件的復印件
港澳臺和國外申請人可作為商標申請的有用證件
1、港澳臺和國外企業/單元:應提交申請單元依法掛號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令證實文件(近似我國營業執照的證件),今朝國外法人因地點國度或地域分歧,其提交的法人證件內容和格局會有所分歧。
如噴鼻港的證件可用:《貿易掛號證書》、《注冊掛號證書》
外文證件還需提交《證件中文翻譯件》,內容包羅:中英文的申請人名稱、地址、國籍即可。
當局機關單元不克不及申請商標;存案的商標代辦署理公司不克不及夠用執照申請除45類以外的商標。
國內小我申請,《身份證》和《個別戶營業執照》需同時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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