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姓名權,是指公平易近依法享有的決議、利用、變動本身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敬本身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力。從法令上來講,姓名權庇護的客體是權力人的姓名。
《平易近法公例》第99條也劃定,公平易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議、利用和遵照劃定改變本身的姓名,禁止他人干與、盜用、冒用。
姓名權損害本家兒要表示在他人干與、盜用、冒充,如發現上述景象,權力人可以要求遏制損害、解除故障、消弭影響、賠禮報歉、補償損害等。
姓名權是人人享有的,是不允許他人加害的,是以,一但名望權被加害,就要拿起法令兵器庇護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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