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有利用許可。
當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享有利用許可之后,便不得再許可第三人利用該軟件,而且軟件著作權人在該獨有利用許可有用時代也不得利用該軟件,只有被許可兒可以利用該軟件。實際中只有少數軟件著作權人對軟件經銷商采用這種許可體例,少少對軟件用戶采用這種許可體例。
排他利用許可。
當軟件著作權人標的目的被許可兒發放排他利用許可之后,依約不得再標的目的第三人發放該軟件的利用許可,但軟件著作權人仍然可以利用該軟件。實際中,一般也不合錯誤軟件用戶采用這種許可體例。
通俗利用許可。
通俗利用許可是最為常見的利用許可體例,被許可兒除了享有本身利用的權力之外,并不享有任何排他權力。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標的目的他人發放這種許可。按照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劃定,凡未明白申明是獨有利用許可或排他利用許可的,該許可即為通俗利用許可。今朝經由過程市場上采辦的各類商品化軟件的利用權都屬于這種通俗利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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