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劃定,納賄罪指國度工作人員操縱職務上的便當,索取他人財物,或者不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好處的行為。納賄罪加害了國度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清廉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起首在這里我想要說的是若是小我進行納賄的話只要金額跨越五千元的話,那么就可以進行立案了
別的納賄者若是納賄的金額不足五千元的話,可是在收納賄賂的過程中,對社會造當作了惡劣的影響的話,那么也可以立案的
還有就是強行索取財政不足五千元的也可以立案,這個本家兒如果表現的是納賄者積極本家兒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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