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有實施權
獨有實施權包羅兩方面:
(1)專利權人本身實施其專利的權力,即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物依法享有的進行制造、利用、發賣、許可發賣的專有權力,或者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方式依法享有的專有利用權以及對遵照該專利方式直接獲得的產物的專有利用權和發賣權;
(2)專利權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特權。除專利法還有劃定的以外,發現和適用新型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元或者小我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出產經營目標制造、利用、發賣、許可發賣、進口其專利產物, 或者利用其專利方式以及利用、發賣、許可發賣、進口遵照該專利方式直接獲得的產物;外不雅設計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元或者小我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即為出產經營目標制造、發賣、進口其外不雅設計專利產物。
讓渡權
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讓渡給他人的權力。讓渡專利權的,當事人該當訂立書面合同,并標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掛號,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予以通知布告。專利權的讓渡自掛號之日起生效。中國單元或者小我標的目的外國人讓渡專利權的,必需經國務院有關本家兒管部分核準。
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經由過程實施許可合同的體例,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專利利用費的權力。
標識表記標幟權
標識表記標幟權即專利權人有權自行決議是否在其專利產物或者該產物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表記標幟和專利號。
請求庇護權
請求庇護權是專利權人認為其專利權受到加害時,有權標的目的人平易近法院告狀或請求專利辦理部分處置以庇護其專利權的權力。庇護專利權是專利軌制的焦點,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加害專利權并引起膠葛的,專利權人可以直接標的目的人平易近法院告狀,也可以請求辦理專利工作的部分處置。
拋卻權
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權庇護刻日屆滿前的任何時辰,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繳納年費的體例主動拋卻其專利權。專利律例心猿意馬:“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拋卻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刻日屆滿前終止。專利權人提出拋卻專利權聲明后,一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掛號和通知布告,其專利權即可終止。
質押權
按照擔保法,專利權人還享有將其專利權中的財富權進行出質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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