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9條第4條目將貿易奧秘的權力人界心猿意馬為 “貿易奧秘的所有人和經貿易奧秘所有人許可的貿易奧秘利用人”
從對貿易奧秘享有的權力性質而言,貿易奧秘的權力人可分為貿易奧秘的所有權人和利用權人。前者是指對貿易奧秘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有權節制、利用、許可他人利用以及處分該貿易奧秘的人;后者是指對貿易奧秘享有利用權的人,即有權利用該貿易奧秘的人。
貿易奧秘的利用權人往往是獲得所有權人的許可而有權利用該貿易奧秘的人。可是,在特別環境下,如他人經由過程反標的目的工程獲得權力人的手藝奧秘的,獲得該手藝奧秘的人有權利用該貿易奧秘,也可以被稱為貿易奧秘的利用權人。
加害貿易奧秘的行為包羅:
1以盜竊、迷惑、勒迫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獲取權力人的貿易奧秘;
2披露、利用或者許可他人利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力人的貿易奧秘;
3與權力人有營業關系的單元和小我違反合同商定或者違反權力人保守貿易奧秘的要求,披露、利用或者許可他人利用其所把握的權力人的貿易奧秘;
4權力人的職工違反合同商定或者違反權力人保守貿易奧秘的要求,披露、利用或者許可他人利用其所把握的權力人的貿易奧秘;
5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獲取、利用或者披露他人的貿易奧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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