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納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體例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利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物仿單、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商標直接利用于辦事場合,包羅利用于辦事的介紹手冊、辦事場合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函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心猿意馬利用辦事相關的用品上;
商標利用在與商品發賣有聯系的買賣文書上,包羅利用在商品發賣合同、發票、單據、收條、商品進出口查驗檢疫證實、報關單據等上;
商標利用于和辦事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條目單據、供給辦事和談、維修維護證實等;
商標利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辟行的出書物中發布,以及以告白牌、郵寄告白或者其他告白體例為商標或者利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告白宣傳;商標在博覽會、博覽會上利用,包羅在博覽會、博覽會上供給的利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單一的商標利用證據,如告白物品、包裝物等往往并不克不及充實證實注冊商標的利用環境;商標申請人標的目的商標局提交商標利用證據時,可以出示多種證據,讓這些證據彼此印證、彼此聯系關系,形當作證據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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