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的對象該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用專利。起首,鑒于專利權的地區性,有用專利一般該當是指獲得國度常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鑒于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劃定庇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拋卻等原因掉效的專利權才是有用專利。需要注重的是,若是一項專利權因為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是以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敷當作專利侵權。
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標實施專利的行為。
行為人本家兒不雅上有過錯。侵權人本家兒不雅上的過錯包羅居心和過掉。所謂居心是指行為人明知本身的行為是加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掉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傲而實施了加害他人專利權的行為。但也有破例,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條目就劃定,即使行為人本家兒不雅無過錯,也組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補償責任而已。
應以出產經營為目標。專利法第十一條劃定:發現締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還有劃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便是不得以出產經營為目標。是以,以出產經營為目標也應是判定專利侵權的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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