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或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觀設計與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相同和相近似,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
未按照規定充分公開技術方案或撰寫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
修改超過原申請文件的表示范圍的;
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的;
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會公德,或者屬于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的;
屬于重復授權的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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