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罪是在戰爭過程中犯下的罪行,無論是平民還是軍人。戰爭罪一直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問題,盡管對這類罪行的起訴直到20世紀才真正出現,這要歸功于德國和日本軍隊在戰爭期間犯下的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戰。不幸的是,這個術語的...
                    
                    
                        戰爭罪是在戰爭過程中犯下的罪行,無論是平民還是軍人。戰爭罪一直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問題,盡管對這類罪行的起訴直到20世紀才真正出現,這要歸功于德國和日本軍隊在戰爭期間犯下的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戰。不幸的是,這個術語的定義有點困難,因為它有點模糊。戰爭罪也很難起訴和證明。

戰爭罪包括虐待戰俘。
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認為,任何違反國際戰爭公約和協定的行為都是戰爭罪。例如,虐待戰俘被日內瓦公約定為非法,因此被視為戰爭罪,也屬于戰爭罪。在戰爭期間發生的危害人類罪,如酷刑、種族滅絕、大規模驅逐出境和其他迫害行為也被視為戰爭罪。

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的法律定義是通過聯合國談判達成的若干條約確立的。
理想情況下,個別國家應起訴本國的戰爭罪犯,在一些國家,在戰爭結束后設立了法庭,以宣判無罪或定罪在另一些情況下,海牙的中立法庭在一段時間的戰爭后審判戰犯審判通常包括受害者的證詞,如果可能的話,還有證人和法醫人類學家等專業人士,他們在可疑的犯罪活動地點分析證據,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和法院的意愿。

酷刑可能被視為戰爭罪。
第一次對戰犯的嚴重起訴發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但二戰結束后,德國的布倫堡設立了一個法庭,審判戰犯嫌疑人。法庭由盟軍占領軍管理,在紐倫堡審判期間,一些著名的納粹分子受到審判,包括赫爾曼·戈林(Hermann G?ring)和魯道夫·赫斯(Rudolf Hess)。該法庭為今后起訴戰爭罪犯嫌疑人創造了條件,并導致國際社會對戰爭罪概念的態度發生了轉變。
在國際上,聯合國等組織可能會監測沖突地區是否有戰爭罪的跡象,如果聯合國認為戰犯嫌疑人在其本國不會受到適當審判,可將其送回海牙國際刑事法院等中立法庭,為了確保其權力不被濫用。

盡管希特勒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自殺,但在紐倫堡戰爭罪審判中,幾位著名的納粹分子受到了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