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岸權是一種權利和義務體系,決定了水資源的合理使用、義務和分配。這些權利植根于英國普通法,因此通常在前英國殖民地(如美國東部和加拿大)實施。原則上,這些權利確保河岸所有者可以在保護其他河岸所有者的權利的同時合理...
河岸權是一種權利和義務體系,決定了水資源的合理使用、義務和分配。這些權利植根于英國普通法,因此通常在前英國殖民地(如美國東部和加拿大)實施。原則上,這些權利確保河岸所有者可以在保護其他河岸所有者的權利的同時合理利用其財產附近的水。

河岸所有者之間的糾紛有很多先例。
被認為是河岸所有者的水。一般來說,河岸所有者擁有其財產權利中包含的固有的河岸權利。所有者通常對其用于停泊碼頭或木筏的灘地、海灘和高地享有專屬權利,但不是對水本身而言。所有者不能侵犯其他河岸所有者或公眾合理利用水的權利。合理使用取決于與水相鄰的土地比例和其他用戶的需求。

河岸權是指合理使用、義務和向濱水財產所有者分配的水。
河岸權的詳情因國家、州和水域而異。捕魚權、建筑權和經營權為了防止洪水泛濫,傳統上受到保護,但是由于水資源短缺、魚類瀕危、污染和沉積等問題的曝光,政府經常介入監管。河岸所有者之間的糾紛也有很高的先例,因為河岸權是基于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原則然而,這些糾紛通常只解決眼前的問題,而不為將來的糾紛制定規則或先例。這就允許靈活性,這在環境和業主發生變化時很重要。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河岸的權利和義務由環境署規定。這些河岸所有者可以在政府監督下修建河道,除非妨礙適航性或其下方的土地屬于其他人所有。威爾士和英國的所有者也有權在有代理桿許可證的環境機構和魚類。捕魚權不同于河岸權的產權部分,可以出售或轉讓,但任何漁民都必須獲得許可證。河岸所有者有義務保持河床、水、涵洞和攔污柵的清潔,且不妨礙魚類的遷移。
美國,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大多數州遵循河岸權利的原則。這些權利與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相似,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監督,美國各州在從天然水道上轉移水的問題上發生了幾起爭端。羅馬帝國的查士丁尼法典和羅馬傳統奠定了許多河岸權利的基礎。提出了水是一種公共物品,不應偏離其自然軌道的觀點。在美國,特別是在東南部,許多爭端都圍繞著這一原則和利用水來進行水電、灌溉的愿望,或飲用水。

河岸所有者不得阻礙魚類的遷徙。